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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复〔2018〕4号 对市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80135号 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05 10:27 来源: 金沙博彩

一、基本情况

武汉福达食用油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拟建1000吨级食用油码头(以下简称拟建码头),2016年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武汉港永安堂港区福达食用油调料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划函〔2016〕133号),同意拟建码头“按100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深水岸线”。2016年7月,市港航局印发《关于武汉港永安堂港区福达食用油调料有限公司码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武港航〔2016〕118号),对拟建码头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批复。

拟建码头位于汉阳区汉江右岸、武汉港永安堂港区百威岸线段,距离其下游的琴断口水厂取水口2850米。根据《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鄂政办发〔2011〕130号),拟建码头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二、相关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的规定,拟建码头不应选址于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重新选址应避开过江桥梁及隧道、过江管线以及水厂取水口等城市重要设施,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码头工程迁建属于项目新建,拟建工程应按照《武汉港总体规划(2015-2030)》、《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在规划确定的港口岸线范围内重新进行选址,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建设手续。

(三)对于拟建码头重新选址问题,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单位在审批方面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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