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地方环保立法,从立法层面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积极推动《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工作,在地方立法中专门单列一条“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江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江大保护管理机制,编制长江及其主要支流市域保护规划,划定岸线控制区域,对沿岸各区长江及其主要支流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和考核,加大长江大保护执法检查力度”。将长江大保护相关内容写入地方法规,从立法层面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前,该《办法》已通过市人大审议、报省人大批准。
二、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
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2019年,全市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回头看”工作,对于列入我市2017年、2018年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的问题,重点核实是否存在遗漏的、新产生的、整治未到位的或者死灰复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分工,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效,持续提升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室关于请支持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工作方案的函》(环办水体函[2019]211号)工作部署,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千吨万人”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沿江化工企业监管,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14个实施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48号),加强沿江化工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防止对长江水质造成影响。
四、持续推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工作,严查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工作,督促企业遵章守法,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所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组织第三方对废水排放企业不定期开展飞行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的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限产等措施,保障水体环境安全。
五、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8年以来,配合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制定《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列入工作计划,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相关工作制度。目前,《方案》已形成初稿。
六、全面启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充分借鉴江苏省泰州市、重庆市渝北区试点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方案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城市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工作方案,综合运用人员勘查、现场检查和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各类入河排污口。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安排部署,12月底前组织完成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清理排查任务。
七、有序开展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按照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部署,开展“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市域内“三磷”行业底数,重点对磷矿、磷肥企业、黄磷企业、含磷农药企业、磷石膏库达标排放治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物料遗撒和跑冒滴漏管理、渗滤液拦蓄设施和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情况等开展排查整治,解决“三磷”造成的突出水环境隐患,有效缓解长江总磷污染。
八、严厉打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深入推进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整改工作。生态环境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部门共享信息等手段,结合“12369”环保举报和信访案件,形成问题清单,按月分批交办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整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逐一推动整改。根据问题清单要实打实、硬碰硬,实施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制定整改方案,分类组织实施,并在网站公开整改完成情况。
九、全面开展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我市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摸排工业园区水污染源、污水收集、污水处理等情况,建立完善“一园一档”。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管网未覆盖的企业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查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原因,对症下药,限期整改;经评估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废水,应限期退出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园区整治工作。
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自2016年关于环境污染犯罪领城的新“两高”出台以来,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序推进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保司法移送联络机制、协助调查机制、联合办案等机制日趋完善。
制定《市环保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规程》、《武汉市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间责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印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州事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市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两法衔接”工作程序。2016年,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14种向公安机关重点移送情形、具体的移送程序及材料要求。2017年,依法移送健尔友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虛作假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该案已于2018年经法院判决;2018年,就青山区白玉明渠废水倾倒事件,第一时间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研判案件发展形势,在青山区公安分局的现场配合执法过程中确定了部分有力证据。自2014年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来,完成全部行处罚信息的填报工作,填报率达100%。市检察机关均已完成对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不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况。
近三年,全市环保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111件、处罚1659件,处罚金额共计约1.37亿元,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累计向公安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20件、移送涉嫌污染犯案件8起,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巨大震慑。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不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快环境保护法地方配套。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整治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抓好日常监管执法,聚焦打好长江大保护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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