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河湖长制
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印发《市环保系统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工作管理体系,明确由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级河湖“环保河长”,全面负责辖区河流湖泊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
不断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扩展监测范围,优化监测点位。每年开展2江9河(港)、166个湖泊、9座水库等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不断推进水质自动站点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水质预警监测体系,已建成2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在建设6座;将梁子湖、东湖等重点湖泊港渠纳入环境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其水质状况,为实施流域水环境治理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三、开展湖泊排口排查工作
组织制定《武汉市湖泊排口排查技术指南》,明确排查方法、排查内容、成果要求;印发《武汉市湖泊排口排查工作方案》,对排查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多次组织召开湖泊排口排查工作技术培训会和现场推进会,有序推进湖泊排口排查工作。截至目前,全市166个湖泊均已完成排口初步排查工作,将为小流域治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四、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按照《武汉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工业污染源清查工作,持续开展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专项行动,确保工业企业工业废水达标率稳定达到95%以上。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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