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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复〔2018〕13号A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204号 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23 09:38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不断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

1.积极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按照司法部、环保部的有关要求,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积极筹措开展专业人员、机构的建设工作。

2.设立地方专家库。2017年底,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了《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遴选湖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通过遴选,124名专家纳入湖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等7个领域的分库。2018年5月,省环保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增补遴选湖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专家库人员,规范湖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

3.审核登记了全省第一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017年底,省司法厅在我市组织召开了“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机构申请专家评审会,从机构整体情况、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鉴定人技术能力三方面对中心设立进行全面质询、讨论。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要求,审核登记了全省第一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今年2月,省鉴定中心受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为湖北省大富水罗店段河道采砂行为是否对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5月下旬,省鉴定中心已完成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送达委托方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为民事公益诉讼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这是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

(二)有序推进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初,按照《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生态化大武汉的意见》(武发〔2017〕25号),对涉及我局的15项改革任务进行了分解。其中,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害制度实施方案”列为应在2019年底完成的工作任务,并指定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落实起草工作。目前,方案起草工作处于前期调研阶段。

2018年3月30日,我局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研讨会,提出我局关于该省级方案的修改意见。6月7日,我局牵头完成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11个单位关于省环保厅起草的《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修改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将上述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报告省政府。

(三)强化环境应急管理

2015年至2017年,全市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11件,均为一般性污染事件。由于防控措施到位,应急处置及时,近三年我市尚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效地保障了全市环境安全。

1.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区域环境应急管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局印发《武汉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同时,要求各区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局领导分组带队对重点单位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2017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以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的环境应急实战综合演练,并对《武汉市重点涉危企业环境污染应急手册(2013年版)》根据现实工作的需要再次进行了修编。

2.建设和完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与物资保障体系。委托2家企业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基地,负责储备一定的应急处置物资(活性炭等)并参与环境应急救援和处置相关工作,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环境安全意识。

3.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防范工作。通过全市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大排查、汛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工作,检查重点风险单位近70家(次)。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辖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与查处,杜绝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4.强化应急监测预警。我局每月组织对10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1次63项指标的常规监测。对9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月开展监测1次29项指标监测,每季度增测1次33个特定项目。6月份开展1次109项指标的全分析监测。通过10个大气国控点和10个大气市控点24小时对我市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适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指数、类别和预报,为大气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5.落实环境应急值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我局进一步强化市级环境应急队伍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应急值班电话、微信、微博等),及时更新值班备勤人员信息,规范环境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流程,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理与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我局做到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应对、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率100%。

目前,尚未通过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

(四)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综合办案能力

1.我局每年组织全市环境法制工作及监察执法工作培训。2017年,分三次组织对全市环保系统开展法制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强化了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能力,有效提升了我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水平。2018年6月,组织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解析了环境犯罪等情形的调查取证规范。

2.主动移交环境公益诉讼线索。2017年,市环保局就“沿江船舶修造污染环境问题”主动向市检察院移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源,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环境公益诉讼线索。2017年10月,市环保局邀请市检察院检察官对全市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专题培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要件进行了宣讲,使执法人员在平时办案过程中注意搜集涉及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并初步建立深度取证意识。

(五)落实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因污染者无支付能力或暂未找到污染制造者而影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进而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我局每年均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存在困难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生态损害鉴定未得到有效衔接。行政机关出于执法效能考虑,在能够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已经收集充分后,未主动考量是否涉及生态损害评估工作的证据收集。但因我省目前仅1家机构(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具备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启动与行政执法前期调查取证之间未形成工作机制衔接,责任分工并不明确。

(二)因我市近年来的突发环境事件均未造成重大影响,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内容缺少工作经验,尚需探索形成针对有可能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更好地落实您关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建议”,我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一)我局将严格执行即将出台的《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继续抓紧完成我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机制,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增加制度保障。

(二)积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探讨现场证据深度收集的办案技巧,制定关于环境犯罪、生态环境损害等类型案件的办案指南,用于帮助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快速锁定关键证据、甄别是否符合环境犯罪的情形,加强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三)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将制定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对磋商机制的建立、鉴定机构的建设、赔偿款专项资金管理、修复方案制定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局将根据您的反馈意见,联合市司法局进一步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执法衔接,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为环境公益诉讼、刑事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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