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032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近年来,我局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以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为核心,全面统筹农村污水、土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推进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一、工作主要情况
(一)组织开展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环保达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生猪规模化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6号)要求,我局牵头实施畜禽养殖场环保达标验收工作,对全市万头以下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验收。经全面梳理畜禽养殖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制发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环保达标验收要求,组织各新城区对照验收要求开展环保达标验收工作,进一步优化畜牧业发展,引导养殖企业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生猪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统筹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和规范调整工作。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的通知》(武环〔2019〕102号),全面部署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明确禁养区划定标准,严格调整禁养区工作程序。认真落实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市直部门召开了全市调整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划定方案技术审核会,对各新城区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进行集中技术审核,统一各新城区禁养区调整内容,明确划定依据及划定范围。截至目前,各区均已完成调整禁养区划定方案编制发布工作。
(三)严格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作用,在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时严格把关,要求项目必须符合全市禁止养殖区域等相关管控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落实配套消纳土地,对畜禽养殖粪污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积极指导、协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职能,要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月统计上报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备案情况,强化各区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按照“双随机”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进行现场检查,明确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依法查处。
二、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2019年12月,我市制定出台《武汉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武办发[2019]6号),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街道(乡镇)、社区(村)生态环境协管员制度,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2010年1月,我市制定出台《武汉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武办发[2020]1号),明确要求“街道(乡镇)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经积极争取,市委编委已审议通过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的编制方案,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市区执法机构规格将会相应提升,人员编制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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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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