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现将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442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呼吁升级武汉禁鸣政策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关于交通噪声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二、工作情况
我局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持续对全市405个点位开展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监测范围覆盖主要交通干道。在全市设立了6个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实时监控声环境质量状况。2019年中心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8.7分贝,强度评价为“较好”,强度评价为“好”和“较好”水平(70分贝及以下)路段的长度占全部监测干道总长度的69.4%。新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7.6分贝,强度评价为“好”,强度评价为“好”和“较好”水平(70分贝及以下)路段的长度占全部监测干道总长度的71.8%。交通噪声污染强度总体保持稳定。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干线的不断扩张,交通噪声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局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安静、文明的城市环境。建议进一步升级禁鸣管理措施,扩大禁鸣区范围,严格禁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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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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