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复〔2020〕29号 A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413号建议的答复
闫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污排流调监测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疫情防控医疗污水处理工作的关注并提出很好的建议。经商市卫健委、市水务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好医疗污水处理系统谋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冠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我市先后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现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区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处理工作,坚持源头管控、动态管控、全面管控,按照“源头消杀、末端管理”原则扎实做好监测监管工作。
(二)加强医疗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针对全市已投入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方舱医院、高校改造临时医院以及各类集中隔离点,为避免涉疫情医疗废水造成二次传染,疫情期间组织实施现场监管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卫健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委成立联合指导组,对各区方舱医院、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消毒工作进行现场检查。1月25日至5月9日,全市共检查点位11949个,出动执法人员36081人次,督促立行立改问题250个,整改完成250个,并严格落实“每日一报”制度,确保医疗污水得到妥善处置而不发生次生风险。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组织开展新冠肺炎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污水安全处置专项检查工作,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医疗废物收集与暂存管理、防疫防护措施、医疗废水处理等四个方面进行监测,督导各单位全面落实涉疫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转运登记、工作人员防护、医疗污水处理等相关要求。
(三)全面做好医疗污水水质检测
疫情发生以来,我市持续开展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及消杀指导工作。以定点医院、发热门诊、方舱医院、集中隔离点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站)为重点监测对象,开展废水中总余氯项目的抽查监测(疫情防控常态化以来增加了粪大肠菌群项目),及时向排污单位反馈抽查监测结果,指导排污单位调整投药用量、改进消杀方式、增加自行监测频次,使废水排放满足要求。在做好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同时,为进一步掌握全市有关医疗机构和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消杀情况,评估废水处理过程中新冠肺炎病毒暴露风险,市有关部门多次对重点医疗机构、接收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废水中新冠肺炎病毒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显示各单位对废水中病毒的消杀方式有效。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管控
我市高度重视疫情期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各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水源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市主管部门安排第三方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抽查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通报,督导责任单位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密切监视水源地水质状况。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在水源地一级保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控措施,督导相关单位加强水源地、取水口、水厂和输配水管网的巡查,有条件的采取封闭管理措施,并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五)持续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转入常态化以来,我市持续紧盯医疗废水处置,坚持每日监测、每日调度、每日报告,每日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饮用水源地通过在线监测与手工抽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总余氯和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监测,及时发现医疗废水处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第一时间督促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根据需要联合市卫健部门对涉疫情主要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以及水源地水体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时排查评估医疗废水疫情传播风险。加强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处理卫生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我市已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持续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处理各项工作。
一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督导各区对定点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置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医疗废水处置情况开展随机检查,确保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医疗废水消杀处理。落实定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包保责任制,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纠、违法必罚,严肃查处医疗污水、废物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持续开展水质监测。按照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环保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监测单位,严格对收治过新冠患者的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开展检查监测分析,对重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帮扶,督促指导开展自行监测。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对发现的指标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并督导处置整改,确保水环境安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指导。联合市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日常管理,主动向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污水处理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废收集、暂存、转运等方面的台账建立工作,严禁医疗污水未经消毒处理流入市政管网,强化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坚决守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的关口,防范医疗废物污水流失、泄漏和扩散的风险,保障环境卫生安全。
四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尽快完善《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污水管理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各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废水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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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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