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复〔2020〕25号 B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394号提案的答复
易乔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相关“石油焦”的规定予以调整和完善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综合市发改委、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出台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拟订了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通告,先后多轮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市直部门和有关企业意见,并在原市环境保护局官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原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7年10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7〕53号,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重新划定了全市禁燃区,并规定了禁燃区内企业燃用设施改燃期限。《禁燃区通告》是基于我市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需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的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禁燃区通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经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修改内容仅为部门名称,未调整其他法律条款,因此不存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问题。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均将石油焦列为清洁能源;期间原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于2017年3月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石油焦列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并明确指出“本目录中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施行8年后出台的,作为禁燃区这一特定区域的管理要求,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一般性管理规定并不矛盾。因此不存在《禁燃区通告》与后期颁布的国家法律不一致问题。
(二)《工业炉窑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是针对工业炉窑治理的普适性要求
2019 年7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工业炉窑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提出“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仅对高硫石油焦提出了管理规定,并未明确硫含量小于3%的石油焦可在禁燃区内燃用。另外,重点区域和禁燃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燃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主要工作情况
2019年12月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石油焦有关问题。2020年1月,市司法局在《关于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提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进行合规性审查的办理意见》中明确表示:经审查,《禁燃区通告》将石油焦列为高污染燃料而非清洁能源,并在第四条(三)项中规定“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禁燃区通告》相关规定不宜修改。针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394号提案,市司法局的会办意见主要为:在2020年1月20日《关于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提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进行合规性审查的办理意见》基础上,对掺烧硫含量小于3%的石油焦的,可以视为清洁能源,不必改用其它清洁能源,亦不适用拆除相关设施的规定。同时,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石油焦进行明确界定;市发改委的会办意见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上位法律法规,将石油焦归类为清洁能源,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石油焦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建议主管部门对我市石油焦使用相关企业,开展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会办意见主要为:石油焦产品无论作为生产资料,还是燃料使用,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2020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带队与易乔木委员就禁燃区内石油焦改燃问题进行了座谈;8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及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分局赴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就第20200394号提案办理情况与易乔木委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8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了研究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石油焦改燃有关工作专题会议;9月1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组织召开了《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玻璃熔窑燃用石油焦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9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再次赴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与易乔木委员进行了沟通,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改燃事宜提出相关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石油焦是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我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针对特定区域作出的强化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不冲突,《禁燃区通告》不宜调整。我市禁燃区外可以燃用硫含量小于3%的石油焦。
鉴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按照“六稳”“六保”要求,如禁燃区内石油焦燃用设施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改燃存在困难,建议经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延长禁燃区内石油焦燃用设施改燃时限。在此期间,如果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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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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