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74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7-08-10 09:11 |
文   号: | 武环管〔2017〕102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09: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17〕102号
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轻烃芳构化装置及石脑油加氢装置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轻烃芳构化装置及石脑油加氢装置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投资约3500万元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改造,主要内容为改变原料方案,技改项目以液化石油气和石脑油为原料,新增石脑油预加氢装置、石脑油加氢反应器、脱硫装置;对现有项目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苯抽提装置、冷箱系统及PSA提氢装置。建设规模为年产苯、甲苯、二甲苯、碳九、重芳烃等产品约20万吨,年产丙烷71070吨、乙烷22560吨及氢气、干气、硫氢化钠等。经查,该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已经建成投产,我局已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你公司也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综合项目环境影响、已建工程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析,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污染及环境风险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该项目。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再经专用管道排入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氮浓度应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其他指标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
(二)落实废气处理环保措施,废气排放筒高度及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生产装置区产生的不凝气依托现有火炬系统进行燃烧处理;采用LADR技术控制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装卸区应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罐区苯、甲苯、二甲苯储罐应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增设加热炉低氮燃烧器装置。项目工艺尾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要求。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四)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依托现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催化剂、废溶剂、废白土、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碱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配备可燃气体探测仪;强化防渗处理,依托现有地下水采样井定期采样分析地下水质。
四、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3.38吨/年、21.94吨/年、2.586吨/年以内。
五、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法定程序向我局申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按规定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化工区安环局负责。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7日
抄送: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