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75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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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7-08-23 15:03 |
文   号: | 武环管〔2017〕108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15: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17〕108号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滨湖机械厂一分厂退役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滨湖机械厂一分厂退役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实施武汉滨湖机械厂一分厂退役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程。该工程修复面积共计1035平方米,采用异位填埋处置方式,修复后场地内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该场地后期规划主要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部分为居住用地及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内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废物进行处理外运,对场地内临时设施进行布设,污染土壤经挖掘、预处理筛分及铲刷等人工清理后外运处置等(详见《报告书》)。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生态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工程内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该工程。
二、《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执行标准可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该工程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围挡防尘等措施处理,将土壤开挖过程严格置于围挡环境中;基坑开挖面的裸露土壤应立即采用苫布覆盖,防止扬尘挥发迁移,对空气造成污染;施工散料和土壤运输车辆采用加盖蓬布;运输时采取措施防止遗撒、飞扬;对施工现场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影响。
(二)洗车废水经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表1标准)汇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二郎庙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收集及临时贮存场所。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交相关单位规范化处置。
(四)施工及修复过程中使用工程机械等噪声源应采用临时隔声、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五)按照《报告书》的要求落实防渗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六)项目施工前应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开展专项环境监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监测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场地修复完成后应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和评估,确认达到修复目标后方可用于后续开发。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场地污染调查档案应妥善保存备查,上述资料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查内容之一。
(七)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环境风险应急方案,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四、你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工程的环境效益以及施工所产生的粉尘、噪声及其防治措施、工期等进行公示,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环境投诉与纠纷。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应依法开展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该项目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由武昌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7日
抄送:武昌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