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791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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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7-11-14 15:19 |
文   号: | 武环管〔2017〕166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14 15: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17〕166号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古田生态新城1135片土壤修复项目(原远大、力诺、无机盐及环宇等场地)修复方案的批复
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古田生态新城1135片土壤修复项目(原武汉远大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无机盐厂及环宇化工等场地)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及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实施古田生态新城1135片土壤修复项目,主要包括污染土壤的原位和异位修复工程及相关环保设施。项目总石油烃污染土壤拟采用原地异位微生物修复技术和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进行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和含重金属的复合污染土壤拟采用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进行修复;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拟采用化学氧化技术进行修复;难挥发性有机物拟采用热脱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项目土壤修复总方量为71.71万m3,地下水污染范围7.38万m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从土地安全利用和环境保护角度,先行开展污染土壤的浅层(0-5m)异位修复(暂不回填)。我局原则同意《修复方案》提出的修复目标值和修复方案。
二、收到本批复后,你公司应立即组织开展地下水详查,制订的修复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报我局。
三、治理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落实《修复方案》提出的各项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一)严格限制污染土壤开挖活动范围,规范土壤暂存区域和设施,落实排水、防渗、防雨、防扬尘措施要求。
(二)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污染土壤应在密封车间内进行处理,治理设备产生的尾气经活性炭吸附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排放。
(三)基坑涌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或再利用,生活废水经市政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加强噪声控制,采取减少设备噪声、控制作业时间、远离居民区等措施,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规定。废弃活性炭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处置。外运污染土壤应全过程监管,场地内装袋处理,运输车辆全程GPS定位,电子数据存档,确保运输到指定企业处理,并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告我局、硚口区环保局和接收地环保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治理工程实施环境监理。
五、你公司应制定监测计划,定期观测治理后土壤、地面上下空间大气、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土地安全利用。
六、治理修复工程过程中,你公司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工程开展过程验收,保障工程达到设计目的。工程完工后进行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七、该地块应在治理修复工程完工、污染土壤全部修复达标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开发利用。根据土壤治理修复情况对土地开发利用规划适当进行调整,严重污染区域严控建设中小学、医院。
八、土壤治理修复过程中,项目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硚口区环保局负责,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九、有关建议:
(一)你公司在治理修复前,组织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报有关部门。
(二)该地块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再挂牌供地。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
抄送: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硚口区人民政府、硚口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科院、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