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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15〕101号 关于印发《2016年武汉市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0:09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166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5-12-28 10:0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12-28 10:09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2015〕101号

关于印发《2016年武汉市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准确掌握我市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及时预警各类环境风险。按照国家和湖北省对环境质量监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状况特点和环境管理需要,我局制定了《2016年武汉市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统筹安排,认真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5日

 

2016年武汉市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任务

根据历年我市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安排,纳入2016年度我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工作计划中的常规例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酸雨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等内容。上级环境监测部门下达2016年环境监测任务计划后,将根据我市实际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专项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共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20个,其中,国控点10个,分别是汉口花桥、汉阳月湖、武昌紫阳、东湖梨园、青山钢花、沌口新区、汉口江滩、东湖高新、吴家山、沉湖七壕,市控点10个,分别是江汉后襄河站、江汉大兴路站、硚口古田、洪山地大、江夏区站、蔡甸区站、新洲区站、黄陂区站、汉南区站、东西湖区站。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一氧化碳(CO)、臭氧(O3),共六项指标。汉阳月湖测点增测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吴家山测点增测二氧化碳(CO2)。

(3)监测要求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要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10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点的运行和管理工作。江汉区、硚口区、洪山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黄陂区、汉南区、东西湖区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市控点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市环境监测中心按规定向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数据,并负责发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实时报。

(二)城市空气质量专项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共设专项监测点位8个,包括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实验室1个,交通污染监测点1个,化工园区监测点1个,木兰湖对照点1个,边界监测点4个。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共六项指标。

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实验室增测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元素碳/有机碳(EC/OC)、黑碳、浊度、粒径谱、激光雷达、重金属、水溶性离子项目。

路边监测点增测项目为甲烷/非甲烷总烃(CH4/NMHC),不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

化工园区监测点增测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

边界监测点增测项目为黑碳、粒径谱,黄陂云雾山、新洲长岗山、蔡甸索河边界监测点增测激光雷达。

青山钢花(安环院)增测项目为阴阳离子、元素碳/有机碳(EC/OC)。

(3)监测要求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要求及相关规范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市监测中心负责组织8个环境空气质量专项监测点位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环境空气质量特殊项目调查性监测

(1)监测点位

青山钢花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和汉口花桥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各一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和频次

监测项目为:TSP、Pb、B[a]P、氟化物。可对镉、汞、砷、六价铬进行选择性监测。3月和11月各进行一次采样监测,每次连续监测5天。

(四)自然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共设自然降尘测点24个,硫酸盐化速率测点34个。

(2)监测频次

自然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监测每月开展一次,每个测点每年采集12个样品。

(3)数据报送要求

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电子版传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

(五)降水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共设降水测点14个。

(2)监测项目

降水监测项目为:降水量、pH值、电导率、SO42-、NO3-、Cl-、K+、Na+、Ca2+、Mg2+、NH4+、F-共12项。各降水监测点逢雨雪必测降水量、pH值、电导率、SO42-、NO3-,共5项。当月有降水情况下,至少做1次离子全分析。

(3)监测频次

逢雨雪需采集降水样品。自动降水采样器监测时,每24小时混合为一个样品;手工采样应分别测定24小时内每次降水过程的样品,若遇连续几天降水,则将上午9:00至次日9:00的降水视为一个样品。

(4)数据报送要求

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电子版传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综合技术室8日前传省站。

(六)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2江9河(港)、166个湖泊、9座水库、61个排污口共设置水质监测点位347个。其中,江、河(港)29个断面,共设64个监测点位,湖泊(水库)222个监测点位,排污口61个点位。

我市现有18个国控、省控(省网)河流监测断面;24个省控(省网)湖泊监测点位,其中5个属于国控监测点位。现有10个跨市界河流断面,其中入境断面8个,出境断面2个。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点位)见下表:


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属性一览表

序号

河流

河流代码

断面

断面代码

断面级别

断面属性

1

汉江

618100

宗关

51

国控

控制

2

长江

601000

杨泗港

61

国控

控制

3

府河

651100

朱家河口

412

国控

控制

4

举水

601116

沐家泾

461

国控

出境(武汉-黄冈)

5

长江

601000

白浒山

62

省控

出境(武汉-鄂州)

6

汉江

618100

龙王庙

251

省控

控制

7

长江

601000

纱帽

355

省控

入境(咸宁-武汉)

8

府河

651100

太平沙

365

省控

入境(孝感-武汉)

9

汉江

618100

新沟(郭家台)

410

省控

入境(汉川-武汉)

10

通顺河

601123

黄陵大桥

421

省控

控制

11

通顺河

601123

港洲村

423

省控

入境(仙桃-武汉)

12

金水

601112

金水闸

431

省控

控制

13

金水

601112

新河口

432

省控

入境(咸宁-武汉)

14

滠水

601114

滠口

441

省控

控制

15

滠水

601114

河口

442

省控

入境(黄冈-武汉)

16

倒水

601115

龙口

451

省控

控制

17

倒水

601115

冯集

452

省控

入境(黄冈-武汉)

18

举水

601116

郭玉

462

省控

入境(黄冈-武汉)

序号

湖泊

湖泊代码

点位

点位代码

点位级别

点位属性

1

梁子湖

402

西梁子湖湖心

511

国控

大型湖泊

2

梁子湖

402

牛山湖心

512

国控

大型湖泊

3

梁子湖

402

西梁子湖湖南

513

国控

大型湖泊

4

梁子湖

402

西梁子湖湖北

514

国控

大型湖泊

5

斧头湖

405

江夏湖心

591

国控

大型湖泊

6

东湖

25

水果湖

1

省控

城市内湖

7

东湖

25

汤菱湖

2

省控

城市内湖

8

东湖

25

郭郑湖

3

省控

城市内湖

9

东湖

25

鹰窝湖

5

省控

城市内湖

10

汤逊湖

401

庙山(内)

521

省控

大型湖泊

11

汤逊湖

401

庙山(外)

522

省控

大型湖泊

12

后官湖

403

后官湖心

531

省控

大型湖泊

13

东西湖

352

严家渡

541

省控

城市内湖

14

东西湖

352

工棚山

542

省控

城市内湖

15

东西湖

352

李家墩

543

省控

城市内湖

16

沙湖

351

湖面北端

551

省控

城市内湖

17

沙湖

351

湖心

552

省控

城市内湖

18

沙湖

351

湖面南端

553

省控

城市内湖

19

墨水湖

353

夹河

561

省控

城市内湖

20

墨水湖

353

中心岛

562

省控

城市内湖

21

墨水湖

353

湖出口

563

省控

城市内湖

22

涨渡湖

404

涨渡湖心

571

省控

大型湖泊

23

后湖

410

后湖心

581

省控

大型湖泊

24

鲁湖

830

湖心

831

省控

大型湖泊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项目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24项加上电导率、流量,共26项。

湖泊(水库)监测项目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24项,加上叶绿素a、电导率、透明度和水位,共28项。

长江、汉江、汤逊湖、府河、后官湖、墨水湖排污口监测项目是: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水温、挥发酚、石油类、悬浮物、氰化物、汞、镉、砷、六价铬、铅、氟化物、总磷和流量,共16项。

东湖排污口中,磨山管理处游客中心排口、磨山管理处楚城排污口、东湖碧波宾馆排污口和磨山管理处湖畔餐厅排污口监测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共12项;其余排污口(东湖医院排口除外)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水温、挥发酚、石油类、悬浮物、氰化物、汞、镉、砷、六价铬、铅、氟化物、总磷、硫化物、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共19项;东湖医院排污口监测以上项目,另加粪大肠菌群和余氯,共21项。

(3)监测频次

国控断面(点位)和省控-月报断面(点位)每月上旬监测一次。

全市166个湖泊中89个重点湖泊、9个大中型水库每单月上旬监测一次,其余77个湖泊6~9月开展一次监测。

除东湖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每单月开展一次监测,全年监测六次。东湖排污口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全年监测四次。

具体监测频次见环境质量监测任务一览表。

(4)数据报送要求

地表水监测数据于监测当月15日前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各区站在报送数据同时,一并报送当月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当月地表水水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水质监测结果,对异常水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说明。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我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包括1个国家水站和2个省级水站及4个市控水站。

国家站:汉江武汉宗关水站。

省级站:汉江武汉新沟水站、木兰湖水站。

市控站:长江白沙洲水站,长江汉南纱帽水站,东湖水站,东湖浮标站。

(2)监测指标

河流和湖库监测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生物毒性、总有机碳、总氮总磷、叶绿素a、重金属(铜、铅、锌、镉、砷、六价铬)及总大肠菌群等指标。

武汉宗关VOC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监测18种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3)监测时间

正常监测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可加密至2小时一次。

(八)地表水生物监测

(1)监测点位

长江武汉段:金口、杨泗港、湖北船厂、青山外贸码头

汉江武汉段:汉川、东西湖、宗关、龙王庙

东湖:水果湖、汤菱湖、郭郑湖、庙湖、鹰窝湖

(2)监测项目

浮游动物、浮游植物、底栖动物、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以及湖泊营养状态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

分别在春季(4~5月)和秋季(9~10月)各开展一次监测。

(九)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点位共10个,分别位于长江武汉段和汉江武汉段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

(2)监测项目

每月上旬常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和表2中补充项目,以及表3中33项特定项目,共计62项。2015年6月上旬对10个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109项监测项目的水质全分析监测工作。

(3)监测频次

每月上旬开展1次监测。

(十)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开展监测的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44个。其中,洪山区1个、东西湖区3个、江夏区5个、蔡甸区2个、新洲区13个、黄陂区15个、汉南区2个。武汉开发区1个、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个

(2)监测项目

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为河流型29项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共31项。10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蔡甸区蔡甸水厂、东西湖区西湖水厂和余氏墩水厂、汉南区汉武水厂、江夏区江夏水厂、黄陂区前川水厂和武湖水厂、新洲区大桥水厂、汪套水厂和阳逻水厂)每季度开展一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中33项特定项目的监测,6月上旬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全分析监测。

(3)监测频次

10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上旬监测一次,其余饮用水源地分别于4月上旬和8月上旬各监测1次。

(4)数据报送要求

10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每月15日前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其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需与当月制水量和服务人口数量一同上报。

(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要求

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简称区域噪声监测)

建成区内区域噪声监测共设网格451个,建成区外区域噪声监测共设网格129个。秋季(9~10月)开展一次昼间监测。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简称交通噪声监测)

交通噪声监测点中心城区342个,新城区63个。春季(4~5月)开展一次昼间监测。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简称功能区噪声监测)

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共20个。每季度监测一次(第二个月的上旬监测)。

(2)数据报送要求

交通噪声监测数据、区域噪声监测数据和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分别于6月1日前、11月1日前和监测当月15日前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

二、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告要求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区站应按时以电子报表和文字报表两种形式上报各类报表,保证各类报表、简报、月报、周报的及时性,规范性及完整性,各相关区站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按计划编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各区环境监测站应按时编写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简报,分析本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简报和监测数据要根据监测计划确定的时间同时上报,遇节假日要提前上报。

(三)各监测站应对公众关注的重点或敏感区域编写专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说清其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变化趋势以及引起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常规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三、全市环境监测管理要求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各区环境监测站做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报工作。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年底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到市局对区局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三)如各成员单位对2017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有变更意见,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变更理由和技术说明(必要时附图说明)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

(四)各成员单位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技术室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16年12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本年度环境监测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附表1:2016年武汉市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分解一览表

附表2:2016年武汉市环境质量监测任务调整情况一览表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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