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鄂环函〔2018〕37号
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及行政许可下放市级环保部门的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对我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辐射类项目行政许可委托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不跨市(州)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行政许可)下放到所在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