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575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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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0-06-03 15:2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06-03 15: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2010〕50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根据武汉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建立实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评估机制的通知》(武稳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遵照执行,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可根据各区具体实情参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和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建立实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职责和我市环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涉及民生、稳定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和本局负责审批的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涉稳项目(以下简称“涉稳项目”)环评审批前,应结合公众参与或调查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属地管理、科学评估、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本局负责实施。
涉稳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实施,没有主管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接受所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本局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环评处、政策法规处、污防处、监察处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环评处、政策法规处、污防处、监察处和环境监察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环保领域重大政策和涉稳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信访办,具体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日常联系、协调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环评处负责涉稳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本局判定的关系到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环保领域重大政策,在出台前,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随政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环保领域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2、政策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环保发展的总体水平。
3、政策能否为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企事业单位、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4、政策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环境质量、相关项目、利益相关群体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
第八条 环保领域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1、进行风险评估准备,由政策起草部门制定评估方案,报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并在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政策法规处将重大政策草案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了解新政策的内容。
3、政策法规处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4、政策法规处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重大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政策法规处综合各方意见,对重大政策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因实施此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出台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2、对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3、对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应对措施。
4、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意见。
5、评估报告结论。
第十条 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建议,报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重大政策,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并将有关稳控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涉稳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涉稳项目环评审批前,应开展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专项报告,报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应主动接受所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涉稳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尤其是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工作计划和方案是否制定,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本市生活标准实际,补偿资金、补偿条件是否落实,对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法规政策的宣传公示能否到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备,环保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它方面的分析预判等。
3、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因环境问题引起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项目补偿是否与同类项目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平衡。
4、项目的实施中是否有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是否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会因环境问题造成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较大不方便,项目环境管理能否符合规定要求。
5、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第十五条 涉稳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1、本局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对有必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提出建议,经局维稳领导小组审定后,要求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项目所属地区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应作为涉稳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
2、涉稳项目审批前,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在所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即将实施的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3、将要审批的项目的立项、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主管单位、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补偿(安置)方式、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措施等有关内容在项目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让群众充分了解该项目情况。
4、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可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群众代表的意见及建议。
5、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6、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对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特别要对因实施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所属地区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涉稳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实施计划和方案,项目涉及范围内的住户和工企单位状况及其相应的不稳定因素情况。
2、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合理意见及建议。
3、对项目实施的时机及环境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环境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项目补偿方案,可能给影响范围内的企业、住户生产、生活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实施中的安全问题以及因项目建设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4、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5、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尤其是对实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6、评估报告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所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审核其报告,并对报告做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十八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项目,项目所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坚持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定情况,需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环保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本局将维护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本局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环保 事项 风险评估 办法
抄送:市维稳办,市综治办。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6月3日印发
共印3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