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576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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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0-12-02 09:3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12-02 09:3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2010〕96号
和《武汉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加强我市企业环境保护,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试行)》和《武汉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
武汉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市环保部门为促进企业提高环保水平、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根据环保部提出的有关技术指标,对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环保工作与环境管理水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情况予以评价、确认、公布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共分五级,依次为绿色(很好)、蓝色(好)、黄色(一般)、红色(差)、黑色(很差)。
第四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应当客观、公开、公正,评价结论应准确反映企业当前环境行为状况。
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应有利于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纳入环境行为评价的企业为武汉市内工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指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对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第三产业等其他排污单位实施环境行为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1年,选择全市直管企业、青山区、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和培训评价对象;
2、企业主动申报或调查了解企业年度环境行为状况;
3、现场核定及审查企业年度环境行为指标;
4、产生初步评价意见并告知企业;
5、企业反馈意见;
6、根据反馈意见复核确定企业评价等级
7、下发文件确定环境行为等级;
8、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9、发放环境行为等级标示牌匾和等级证书;
10、监督企业进行环境行为整改。
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年度环境行为状况包括污染物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社会影响指标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对不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环保部门在评价时视情节降低评价等级。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核定企业申报的环境行为指标。
第十条 核定企业的环境行为指标,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中的B类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根据核定的能够代表企业当前环境行为的指标,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拟定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以正式文件确定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并通知企业、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在相关网站公布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以使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状况,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公布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应同时公布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等信息,以便于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每一年评定一次。
企业被评价后,其环境行为发生重大积极改变的,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据相关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可补充出具企业环境行为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收集、数据汇总、环境行为分析、初步评价意见自动生成、评价结论判断、核实的计算机判别系统。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将企业环境行为等级通报下列单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并使环境行为等级成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1、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市国土规划部门、市工商部门;
2、银行;
3、证券公司;
4、供电公司;
5、供水部门;
6、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结论的反应,监督企业加强环境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行为等级。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对环保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环保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推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获得绿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和鼓励: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2、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4、作为环保绿色企业在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蓝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和鼓励:
1、适当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2、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黄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指导和帮助:
1、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帮助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环保部门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措施,加大现场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红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2、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环保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定时、定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
3、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环保部门出具否定性意见;
5、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6、缓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环评报告;
7、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黑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依法实行限期治理;
2、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罚;
3、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环保部门出具否定性意见;
4、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5、暂停其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不予办理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申请;
7、在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曝光,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8、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参加环境行为评价的企业,环保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通报批评;
2、通过相关网站公布;
3、不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4、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环保部门不予支持;
对具有其他不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为评价的企业,环保部门在评价时视情节降低等级。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评价时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公正、有效的评价体系,逐步构建良好的环境行为制度,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人员培训、部门协调等各项基础工作,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结合实际情况,把对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作为环境行为评价的重点对象,确保评价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程序严密,公正透明。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力求评价过程公开、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结果公正。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建立配套的奖惩措施,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
二、评价范围和对象
(一)原有试点区青山区继续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二)2011年,选择全市直管企业、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新增试点,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三)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对象包括:全市环保重点管理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企业、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包括服务业企业)和其它重点污染源。评价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在征求各区级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平衡全市情况后确定,评价企业名单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调整。各区可探索将第三产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范围内。
三、评价等级
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为方便公众了解和辩识,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并向社会公布。
绿色: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开展各项环保培训、宣传活动。
蓝色: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按照要求参与各项环保培训活动。
黄色: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有过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群众投诉现象,基本按照要求参加环保培训活动。
红色:企业做了控制污染的努力,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发生过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多次引起群众投诉或社会影响较大、经常性缺席环保培训活动。
黑色:企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或多次超标,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有重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或从不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四、评价方法及程序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全市统一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中的B类评价标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方法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并结合各企业的环保培训和宣传情况,拟定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
市直管企业和区管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分别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和培训评价对象;
(二)企业主动申报或调查了解企业年度环境行为状况(填报内容见附件1);
(三)现场核定及审查企业年度环境行为指标(核定内容见附件2);
(四)产生初步评价意见并告知企业(具体内容见附件3);
(五)企业反馈意见;
(六)根据反馈意见复核确定企业评价等级;
(七)下发文件确定环境行为等级;
(八)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九)发放环境行为等级标示牌匾和等级证书;
(十)监督企业进行环境行为整改。
五、组织管理
(一)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全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开展。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已完成环境行为评价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实际环境行为不符合评定等级的企业比例超过15%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区环保部门要重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开展相应工作,制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复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全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后,将企业环境行为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每一年评价一次。市环保局将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区环保局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并及时通报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企业取得环境行为等级后,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按以下规定降级、复核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等级:
1、降级
根据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及现场检查结果,群众投诉、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情况及企业环保培训和宣传情况,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直接降到相应级别。
2、复核
企业取得环境行为等级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环境保护明显改善,且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负责等级评价复核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定其等级。
六、奖励与处罚
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并给予不同的激励机制或限制性措施。
(一)对获得绿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和鼓励: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2、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4、作为环保绿色企业在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表彰;
(二)对获得蓝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和鼓励:
1、适当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2、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三)对获得黄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指导和帮助:
1、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帮助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环保部门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措施,加大现场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对获得红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2、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环保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定时、定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
3、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环保部门出具否定性意见;
5、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6、缓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环评报告;
7、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获得黑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依法实行限期治理;
2、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罚;
3、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环保部门出具否定性意见;
4、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5、暂停其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不予办理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申请;
7、在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曝光,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8、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七、时间安排
根据《武汉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每一年判定一次,具体工作开展时间如下:
(一)每个评价基准年的11月,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根据管理权限初步确定评价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审核后确认。
(二)每个评价基准年的12月至次年1月,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收集整理评价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
(三)次年2月,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核评价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书面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并根据企业反馈信息进行核实修改。
(四)次年2月-3月,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初评,并书面向企业反馈初评结果。对有异议的,做好复核工作。
(五)次年5月,将初评结果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有异议的,做好复核工作。
(六)次年6月,确定评价结果,正式将试点企业上一年度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在网络上公开。区级环保部门向市环保局上报企业评价结果,并组织企业接受市环保局抽查。
(七)次年7月,采用网络调查方式,对公开效果进行评估,做好调查结果的汇总和分析。
主题词:环保 企业 评价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