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58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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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1-06-16 10:56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1-06-16 10:5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1]59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名称、审查单位、审查时间、审查文件文号等情况;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督促其尽快完成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报审等工作,有关调查情况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
二、加大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对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选取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三、凡是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切实强化规划环评的执行效力。
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由相应市级环保局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保护部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产业园 规划 环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