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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15﹞69号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1 10:46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615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5-08-11 10:4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8-11 10:46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2015﹞69号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下移监管重心,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分级审批工作,根据省环保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依法由环保部、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我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辖区内(除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含托管区域)以外)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和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类建设项目,以及市环保局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
(二)市环保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和市环保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含托管区域)内除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服务范围跨区域的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
(三)各区环保局(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环保局)(下同)负责各自辖区(含托管区域)内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所有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和依法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权限按照本通知划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执行。环评文件已经市环保局审批而根据本通知规定权限调整至各区环保局(分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分局)负责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验收审批文件抄报市环保局。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环评审批权限调整后的沟通衔接,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漏洞。各区环保局(分局)应按要求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统计报表。
(二)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执行环评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增设评价专题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得降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或将建设项目进行拆分报批环评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分类存有异议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环境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研究确定。
(四)对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严格限制审批规划区域内重污染行业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对工业企业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其后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或暂缓审批。
(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公众参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视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情况,可要求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环境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并对采纳或不予采纳意见情况作出说明。
(七)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分局)备案,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八)对省环保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需要我市出具初审意见的,均由市环保局负责。
(九)对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武环[2012]113号)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0日
 
抄送: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环保局,市环保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市环境技术审查评估中心)。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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