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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办〔2016〕13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5 15:54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379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6-04-15 15:5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04-15 15:54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办〔2016〕13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6]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王玲   电话(传真):85805973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抄送:省环保厅。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武汉市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加强环境监管,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相关规定,结合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机制,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2016年省环保厅重点稽查武昌区、青山区、黄陂区,专案稽查余家头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环境违法案件。市环保局重点稽查硚口区、新洲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二、稽查内容

(一)检查《环境保护法》及环保部四个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2015年以来国务院、环保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系列文件的落实情况。主要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监管执法随机抽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污染源日常监管、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执法后督察等依法行政情况;检查污染源“一厂一档”建立及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和使用情况(重点稽查内容见附件)。

(四)坚持问题为导向,对群众重复投诉、上级督办、或经专项稽查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查处情况开展专案稽查。

(五)重点开展对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直排长江、汉江环境监管情况的稽查。突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水泥、火电、印染、造纸、医药等主要污染行业企业2014年至2015年排污费核定情况进行稽查。

三、工作安排

4月: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市级工作方案,组织环境监察稽查业务学习,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区针对稽查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迎接省厅对余家头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环境违法案件的专案稽查。

5月-8月:按照稽查内容,对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建立完善稽查档案。

9月:收集汇总全市环境监察稽查材料(档案),总结、报送全市监察稽查和排污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环保部门要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围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信访案件办理、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善台帐资料,随时迎接省、市稽查。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环保局,同时上报10家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含生产废水排入长江、汉江企业)和5起行政处罚案件名单。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有关程序开展稽查工作,并按要求制作《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等文书;稽查工作结束后,要对稽查工作中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归档,建立稽查档案。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重点


 

附件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重点

 

项   目

重点内容

一、 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稽查

(一) 与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

    是否按照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的完整性

    对被稽查单位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或巡查)内容完整性进行稽查时,应重点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等内容。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
    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投产等问题。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包括:防治污染设施是否存在与环评文件或“三同时”验收文件不符、擅自拆除或闲置、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验收并按季度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污染物排放情况至少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去向、时间、方式是否与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未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地区暂不检查)或排污申报情况一致,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或偷排污水等问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排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问题。

(三)现场监察记录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规范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包括《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记录》或其他用于记录现场监察信息的文书)信息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现场监察的具体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建设进度;建设项目未验投产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投产时间;存在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存在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应明确违反的行政许可类型;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信息否与建设项目或污染源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四)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项   目

重点内容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一)与《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生态敏感区环境执法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完整性

    对被稽查单位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时,应分别稽查以下内容:
    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真实性

    重点稽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四)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或生态破坏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回避申请权。
    2、行政处理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或者调查取证、补充立案)、告知(听证)、案件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结案等基本流程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除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解除等基本流程实施;责令改正等其他行政处理措施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等基本流程实施;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批准、案件移送书制作、案卷移送、复印存档等基本流程实施。

项   目

重点内容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二)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重点稽查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描述是否清楚、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2、证据是否规范充分
    重点稽查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否合法合规,证据形式是否规范,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有关法律事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不同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重点稽查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是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是否准确无误,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4、执行是否到位
    当事人自行履行的,重点稽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各项义务是否全面履行;收缴罚款、没收财物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无须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重点稽查案卷是否附有相关说明材料。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稽查是否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存在有案不移问题。
    5、归档是否规范
    重点稽查案卷是否分年度归档,是否实现一案一卷,卷内目录填写是否规范,卷内材料是否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稽查

(一)是否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重点稽查是否与周边所有相邻行政区域签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如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可行。

(二)污染纠纷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重点稽查污染纠纷发生后,有关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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