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379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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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6-04-15 15:54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4-15 15:5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办〔2016〕13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6]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王玲 电话(传真):85805973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抄送:省环保厅。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武汉市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加强环境监管,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相关规定,结合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机制,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2016年省环保厅重点稽查武昌区、青山区、黄陂区,专案稽查余家头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环境违法案件。市环保局重点稽查硚口区、新洲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二、稽查内容
(一)检查《环境保护法》及环保部四个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2015年以来国务院、环保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系列文件的落实情况。主要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监管执法随机抽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污染源日常监管、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执法后督察等依法行政情况;检查污染源“一厂一档”建立及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和使用情况(重点稽查内容见附件)。
(四)坚持问题为导向,对群众重复投诉、上级督办、或经专项稽查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查处情况开展专案稽查。
(五)重点开展对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直排长江、汉江环境监管情况的稽查。突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水泥、火电、印染、造纸、医药等主要污染行业企业2014年至2015年排污费核定情况进行稽查。
三、工作安排
4月: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市级工作方案,组织环境监察稽查业务学习,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区针对稽查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迎接省厅对余家头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码头环境违法案件的专案稽查。
5月-8月:按照稽查内容,对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建立完善稽查档案。
9月:收集汇总全市环境监察稽查材料(档案),总结、报送全市监察稽查和排污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环保部门要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围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信访案件办理、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善台帐资料,随时迎接省、市稽查。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环保局,同时上报10家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含生产废水排入长江、汉江企业)和5起行政处罚案件名单。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有关程序开展稽查工作,并按要求制作《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等文书;稽查工作结束后,要对稽查工作中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归档,建立稽查档案。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重点
附件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重点
项 目 |
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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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稽查 |
(一) 与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 |
是否按照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
(二)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的完整性 |
对被稽查单位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或巡查)内容完整性进行稽查时,应重点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等内容。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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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监察记录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
规范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包括《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记录》或其他用于记录现场监察信息的文书)信息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现场监察的具体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建设进度;建设项目未验投产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投产时间;存在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存在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应明确违反的行政许可类型;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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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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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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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
(一)与《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 |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生态敏感区环境执法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完整性 |
对被稽查单位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时,应分别稽查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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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真实性 |
重点稽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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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或生态破坏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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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
(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1、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项 目 |
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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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
(二)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稽查 |
(一)是否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
重点稽查是否与周边所有相邻行政区域签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如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可行。 |
(二)污染纠纷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
重点稽查污染纠纷发生后,有关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