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14895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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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09:20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09: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现批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现有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25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该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的相关规定。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