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639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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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10:34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10: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大气办〔2017〕356号
关于加强我市夏秋季空气污染治理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改善空气质量是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的重要承诺,也是省政府对我市生态环境考核的重要指标。今年以来,在市、区共同努力下,我市空气质量同比总体得到一定改善,但面临形势仍然非常严峻,部分区域问题尤为突出。为降低大气污染程度,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夏秋季(6-10月)空气污染治理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一)严格扬尘管控标准。全市各类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文明施工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规范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8号)中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规范管理要求,规范设置工地封闭围挡(墙),严格落实拆除作业洒水降尘、施工区域主要道路硬化、非施工作业区裸土覆盖、工地进出口设置冲洗设施等降尘防尘措施,加强工地周边道路维护、保洁。强化道路清扫吸尘和洒水降尘,每日上、下午至少各安排1次清扫吸尘作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扬尘监管机制。全市工地扬尘监督管理由市城乡建设委全面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属地管理;道路扬尘监督管理由市城管委全面统筹,各区属地管理。今年6月15日之前,在全市各类工地和城市道路设置扬尘管控责任牌,明确扬尘管控标准要求、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人员,将扬尘管控责任落实到人。拆除工地和出土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管责任单位应当派驻3—5名监管人员实施驻场监管。推广扬尘管控第三方督查机制,城建、城管部门分别负责对第三方督查发现的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办,并对扬尘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工地扬尘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和《文明施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地没有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行为,按上限进行处罚。
1、强化工地扬尘在线应用。6月15日之前,对出土土方量大、管理水平较差、扬尘污染较为严重的30个在建重点工程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提供工地名单并做好安装协调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测设施安装调试。充分发挥扬尘在线监测作用,对工地、混凝土搅拌站PM10小时平均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的进行预警,超过200微克/立方米时,建管部门现场核实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未落实扬尘管控要求的停工整改,直至降到150微克/立方米以下;对道路扬尘在线监测PM10小时平均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的进行预警,超过200微克/立方米时,城管部门组织加强道路清扫吸尘和洒水降尘,直至降到150微克/立方米以下。(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拆除工程扬尘监管。拆除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依据《文明施工办法》第33条,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拆除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依据《大气法》第115条,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大气法》第115、123条和《文明施工办法》第35条,责令停工整治,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3、严格建设工地扬尘监管。强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扬尘防控主体责任。建设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依据《文明施工办法》第33条,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地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依据《大气法》第115条,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文明施工办法》第31、32条,责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大气法》第115、123条,责令停工整治,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施工单位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文明施工办法》第35条,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渣土运输扬尘监管。对渣土运输车不密闭行驶、带泥上路、渣土遗撒等问题,依据《大气法》第116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污染路面的,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卫生条例》)第34条,责令及时清除,并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追究相应出土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依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58条,依法查封相应施工工地;依据《大气法》第115条,对相应工地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条件允许的工地推行白天(8时至18时)渣土运输作业,白天出土作业的工地其他时段严禁出土作业。对使用农用车等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的,依据《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智能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对渣土运输车监管,对渣土运输车超速行驶的,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对渣土运输车逐车逐次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管控。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空气质量管控,6月2日至6月8日、6月14日至21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市级重点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停止渣土运输车出土作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严控站点周边重大活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环境管理,严禁在监测站点周边开展大规模活动,减少人为活动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干扰。确实有需要的,须报经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禁在监测站点附近区域开展含有烧烤、排档项目的活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
二、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一)加强燃煤污染专项执法整治。严格重点燃煤企业燃用煤炭质量监管,对每批次煤炭进行抽检,对煤炭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要求的,按照《大气法》第105条,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工商部门加强禁燃区内散煤加工、销售点的清理整治,清查核实禁燃区小餐饮店等商户散煤来源,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移动源排气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本地货运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严禁外埠货运车辆在三环线主线及以内区域通行。全面清理货运车辆通行证,严格发放对象和数量。严格通行时间管控,夏秋季对持证车辆试行单双号通行和7时至19时以外时间上路通行。加强对大型运输车辆尾气上路抽检执法,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依据《大气法》第113条,从严进行查处。利用机动车尾气遥感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监测,对排气超标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车主进行整改,30日内提交整改检验合格证明,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列为重点监管机动车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施工机械排气监管。从6月上旬开始,组织开展施工机械燃油质量达标情况和排放黑烟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使用不合格燃油、排放黑烟的施工机械,相应的施工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37、48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汽修喷涂作业监管。从6月上旬开始,各责任单位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汽车维修企业(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占道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的、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的、在室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但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武政规〔2017〕11)职责分工,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露天喷涂错时作业。夏秋季节期间,每日9时至18时禁止进行建筑外墙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桥梁和栏杆喷涂维护等使用有机溶剂涂料的作业,其他时段应当使用水性涂料开展涂刷维护作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清查、取缔中心城区长江和汉江沿线码头等区域船舶露天喷砂、喷涂等维修作业。(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重点企业错时生产。夏秋季节期间,协调并督促汽车制造和汽车零部件生产、钢结构涂装、船舶、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企业和书、报刊、包装装潢等包装印刷企业,调整生产工艺流程,每日9时至18时实施停产,错时到其他时段生产;协调并督促武汉石化、中韩石化、武钢焦化厂等企业,尽可能减少非必须连续生产的工序白天生产负荷。(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七)调整发油和卸油时间。协调并督促中石油、中石化和民营油品经营企业,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所有储油库发油和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每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持续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监管和监督性监测,严肃查处油气回收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减少油气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逐户对干洗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力争6月底前基本完成开启式干洗机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从6月上旬开始,组织对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依据《大气法》第118条,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大气污染问题现场巡查。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组织第三方单位,重点对燃煤锅炉冒黑烟、散煤加工和销售点整治、各类扬尘污染问题、汽车维修露天喷涂作业、市政工程涂料涂刷作业、工程施工机械冒黑烟、中心城区农用(三轮)车行驶等问题开展巡查,做好现场取证记录,由市空气质量办移交工商、城管、城建、环保、交管等部门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各区也要建立巡查制度,组织专门队伍对本领域、本辖区各种大气污染问题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整改污染问题。
(二)认真做好管控措施组织落实。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对照管控工作职责分工和管控工作要求,统筹组织各区做好本战线的错时生产、错时作业和大气污染治理、监管执法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是以上空气污染治理管控工作的落实主体,要立即组织并充分调动辖区各有关区直部门、街道,将治理管控工作任务和要求分解落实到责任人,传达到辖区相关企业,并对治理管控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调度通报。
(三)开展大气污染源强化督查。参照京津冀大气强化督查工作模式,市环保局组织调动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从6月上旬开始,重点对全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大气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大气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治理管控措施指挥调度。市空气质量办负责治理管控工作的总指挥调度,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相关治理管控任务的具体调度。各牵头责任单位每周对牵头负责的单项工作任务各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责任单位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至市空气质量办,市空气质量办对全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每半个月进行一次通报。周、半月通报及时通过全市改善空气质量微信工作群发送,并向社会公开。
(五)强化违法违规问题责任追究。在长江日报等媒体设置“谁在污染空气”公开曝光栏,对各类建设工程、道路扬尘污染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曝光,公开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以及监管责任单位信息。在治理管控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移交。对落实治理管控措施不作为、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处理。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进展缓慢、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区政府或者部门领导进行约谈。
(六)加强治理管控的宣传和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夏秋季空气污染治理管控的工作要求,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公开曝光大气污染问题和大气污染执法典型案例、工作进展,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倡导市民自觉抵制露天维修喷涂等行为,对大气污染问题及时举报,主动减少私家车出行,尽可能采用公共交通出行或者绿色出行。
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