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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气〔2019〕1号 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9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16:28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3264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9-04-15 16:2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4-15 16:28
效力状态: 有效

武大气〔2019〕1号

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9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9年度考核奖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9日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9年度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改善空气质量主体责任,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实施《行动方案》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月度考核是指对各区自2019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是指对各区2019年全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包括空气质量指标改善情况和污染高值控制情况。该项满分100分,总权重70%。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均按照《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要求进行统计。

(一)空气质量指标改善情况。根据空气质量优良率和可吸入颗粒物(以下简称PM10)、细颗粒物(以下简称PM2.5)、二氧化氮(以下简称NO2)、臭氧(以下简称O3)指标的同比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纳入考核的监测点位和具体考核目标见附表)。各项指标权重及其计分方法为:

空气质量优良率指标(权重15%)。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增加幅度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增加幅度的,得100分;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增加幅度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增加幅度的,每增加0.5个百分点再加3分,不足0.5个百分点的按照0.5个百分点计算;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增加,但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增加幅度的,按照实际增加幅度占年度考核目标增加幅度的比例计分;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下降的,不得分。

PM10、PM2.5、NO2指标(权重分别为15%、15%、5%)。污染物平均浓度同比下降幅度达到年度考核目标下降幅度的,得100分;污染物平均浓度值每低于考核目标浓度值1微克/立方米再加5分;污染物平均浓度同比下降,但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下降幅度的,按照实际下降幅度占年度考核目标下降幅度的比例计分;污染物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不得分。

O3指标(权重5%)。O3污染超标天数同比下降,且达到年度考核目标下降天数的,或者实际O3污染超标天数为0天的,得100分;O3污染超标天数同比下降天数超过年度考核目标下降天数的,每超过1天再加3分;O3污染超标天数同比下降,但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下降天数的,按实际下降天数占年度考核目标下降天数的比例计分;O3污染超标天数同比上升的,不得分。

各区的空气质量优良率和PM10、PM2.5、NO2平均浓度以及O3污染超标天数均采用自2019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

各区的空气质量优良率和PM10、PM2.5、NO2平均浓度以及O3污染超标天数单项指标得分超过100分的,最高分折算为100分,其他得分按比例折算计分。

对有2个空气质量考核监测点位的区,相应考核指标的得分按照2个考核监测点位分别计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污染高值控制情况(权重15%)。根据各区空气质量考核监测点位污染物的小时浓度高值出现的频次进行考核。该项满分100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当PM10小时浓度值>250微克/立方米、PM2.5小时浓度值>115微克/立方米、NO2小时浓度值>180微克/立方米、O3小时浓度值>215微克/立方米时,根据各项污染物指标分别统计出现小时浓度高值的累计次数,每1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当PM10小时浓度值>350微克/立方米、PM2.5小时浓度值>150微克/立方米时,根据各项污染物指标分别统计出现小时浓度高值的累计次数,每1次扣0.2分,扣完为止。

各项污染物指标均采用自2019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

对有2个空气质量考核监测点位的区,相应考核指标的得分按照2个考核监测点位分别计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因受沙尘天气传输、监测仪器调试和维护、监测仪器故障等因素影响导致出现的污染物浓度高值,符合国家有关剔除条件的,不计入考核统计范围。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进行考核。该项满分100分,总权重30%。2019年纳入考核的重点工作任务及其计分方法为:

(一)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权重8%)。满分100分。按照市下达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清单和至少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50%的要求,根据各区改造工作的时序进度计分。

(二)扬尘污染在线监控(权重8%)。满分100分。未按要求梳理和上报辖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信息的,每1家次扣10分;根据各区推进辖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时序进度计分。

(三)“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权重8%)。满分100分。未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辖区“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建立更新清单台账的,该项不得分;未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在政务网站公开的,扣50分;根据各区完成“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时序进度计分。

(四)大气污染问题整改(权重6%)。满分100分。对市级发现并督办的大气污染问题,被再次通报、督办的,每1个次扣5分;大气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每1个次扣5分。年度考核按月度考核计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分。

第八条 市空气质量办负责开展各区月度和年度考核工作并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市绩效考评办等部门和各区党委、政府通报,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空气质量办应当加强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调度和督办。在月度考核中,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滞后、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适时对相关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被预警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预警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空气质量办视情加强对被预警区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在各区年度考核中,对完成考核目标且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考核目标且排名后3名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在各区月度和年度考核中,排名第1名的为月度或者年度改善空气质量红旗单位,排名倒数第1名的为月度或者年度改善空气质量黄旗单位。红旗和黄旗单位评价结果按月度和年度进行通报。

设立考核奖惩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考核排名,对排名前3名和后3名的区落实奖惩。对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实行奖励,第1名奖励300万元,第2名奖励200万元,第3名奖励100万元;对年度考核排名后3名的实行惩罚,倒数第1名罚300万元,倒数第2名罚200万元,倒数第3名罚100万元。

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推进不力、大气污染问题严重的区,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督促。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2019年各区空气质量优良率以及PM10、PM2.5、NO2、O3指标年度考核目标

年均浓度单位:微克/立方米

序号

各区

监测站点

空气质量优良率(%)

PM10年均浓度

PM2.5年均浓度

NO2年均浓度

O3超标天数(天)

2018

2019

2018

2019

2018

2019

2018

2019

2018

2019

1

江岸区

汉口花桥站※

73.8

78.4

71

68

45

43

44

43

32

25

汉口江滩站※

77.8

79.3

57

57

41

40

46

45

14

13

2

江汉区

江汉红领巾站

77.5

78.4

81

75

43

42

49

47

15

14

江汉南片区站

75.9

78.4

71

68

47

44

45

44

23

19

3

硚口区

硚口区站

74.3

78.4

80

75

43

42

47

45

34

27

4

汉阳区

汉阳月湖站※

74.4

78.4

66

65

42

41

43

42

29

26

5

武昌区

武昌紫阳站※

76.1

78.4

69

68

44

43

48

46

21

17

6

青山区

青山钢花站※

71.2

73.7

70

68

55

50

42

41

25

22

7

洪山区

洪山地大站

84.9

85.9

64

63

39

39

36

36

27

23

8

蔡甸区

蔡甸区站

79.5

81.0

77

71

42

41

36

36

29

27

9

江夏区

江夏区站

79.7

81.2

68

67

41

40

30

30

40

34

10

东西湖区

吴家山站※

68.5

78.4

77

68

50

44

46

43

33

26

11

黄陂区

黄陂区站

75.9

78.4

69

68

36

36

24

24

62

54

12

新洲区

新洲区站

86.4

87.4

65

64

36

36

20

20

22

19

1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族大道182号※

72.0

78.4

69

67

44

43

39

39

42

37

1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沌口新区站※

76.5

78.4

74

68

47

44

44

43

18

17

15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东湖梨园站※

76.2

80.0

62

61

46

44

33

33

32

27

注:1、2018年监测数据均已剔除沙尘天气影响。2018年、2019年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均按照《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要求进行统计。

2、标注※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为国控监测站点,未标注※的为省控监测站点。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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