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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办〔2016〕45号 市环保局关于推进落实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17:05 来源: 金沙博彩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468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6-11-11 17:0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11-11 17:05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办〔2016〕45号

市环保局关于推进落实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工区安环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和处室:

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贯彻落实《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鄂环委〔2016〕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16号,以下简称《强化措施》),按照2016年10月28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推进会部署,现将下一阶段全市环保系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和分工安排通知如下,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开展锅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一)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执法

1、全面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燃煤锅炉。根据前期清查情况,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仍然存在的燃煤锅炉,组织立即拆除;对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燃煤锅炉依法进行查处;对2014年2月10日《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武政〔2014〕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出台后违规建设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组织立即拆除。

责任单位:各有关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1月底之前。

2、严格落实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对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专项清查和执法整治,建立档案台账,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对超标排放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3、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10号)要求,全面完成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拆除或者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2)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研究将全市中心城区和新城区的建成区纳入禁燃区,起草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6年11月30日前报请市政府审定。结合禁燃区建设,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整治,2017年6月底之前,对全市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淘汰或者改造。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完成时限:按要求。

(3)污染防治二处负责确定全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需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燃煤锅炉名单,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联网工作。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之前。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执法

1、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在禁燃区范围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2、组织对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台账,对使用非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用高污染燃料、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超标排放的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二、开展VOCs污染专项治理

(一)石化行业VOCs污染治理。建立重点石化企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台账。督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底之前提交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阶段性报告;督促武汉鲁华粤达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快进度,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化工区安环局;完成时限:按要求。

(二)干洗行业VOCs污染整治

1、制订并报请市政府出台《武汉市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完成时限:2016年11月15日之前。

2、组织对全市干洗经营单位进行清查,加强与商务、工商部门对接,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台账,确定纳入整治范围的干洗经营单位。联合武汉市洗染业协会,对干洗经营单位宣传到户,督促主动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3、开展干洗经营单位集中执法,全面淘汰现有开启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之前。

(三)电子制造和生物医药行业VOCs污染治理

1、开展电子制造和生物医药行业有机溶剂使用情况排查,确定电子制造和生物医药行业VOCs污染治理对象。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1月底之前。

2、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有机溶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强化有机溶剂使用过程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危中心、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5月底之前。

(四)汽车维修行业VOCs污染专项执法

1、组织对汽车维修企业(店)进行清查,建立台账清单。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2、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喷涂但未安装净化设施的汽车维修企业(店),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占道从事汽车喷涂作业、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店),移交至城管、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五)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执法

组织对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实施改造后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车防中心、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三、开展物料堆场、传送环节粉尘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一)组织排查全市工矿企业物料堆场和物料传送设施,建立台账,梳理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工作对象。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1月20日之前。

(二)物料堆场粉尘污染专项执法。对工矿企业物料堆场环保手续不全的,一律纳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范围并限期完成整改;对物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限期完成整改,落实全覆盖措施。督促武钢焦化厂煤堆场、工业港物料堆场、烧结厂物料堆场等按照督办要求,加快完成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审批处、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有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没有时限要求的2016年11月底之前完成。

(三)物料传送环节粉尘污染专项执法。组织对工矿企业煤炭、矿砂、粉末性物料等传送设施粉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实施物料全密闭传送,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之前。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

1、严格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收严环保检测标准。2016年11月底之前起草完成我市调整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的工作方案,上报省环保厅;协调省环保厅等部门,力争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出台机动车遥感监测标准。

责任单位:市车防中心;完成时限:按要求。

2、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再完成7套机动车尾气固定监测站;加快落实机动车尾气流动监测站(遥感监测车)采购、调试工作,在2017年上半年尽快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车防中心;完成时限:按要求。

3、扩大限行车辆范围,协调市公安交管局尽快发布限行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国一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禁止在三环线(含)内区域通行。

责任单位:市车防中心;完成时限:按要求。

(二)工程施工机械环保执法

按照《关于开展工程施工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6〕42号)要求,开展对全市工程施工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和环境监管,依法查处一批工程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以及工程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行为。

责任单位:市车防中心、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五、强化工地和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应用

(一)加快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在完成今年100套工地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完成新增工地和道路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各50套建设任务,力争在2016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完成扬尘在线监控手机APP开发,并尽快部署至市、区环保、城管、城建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按要求。

(二)完善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功能。2016年11月底之前,初步设置工地和道路颗粒物管理标准,对超过管理标准的实施报警并通过APP或者短信自动推送报警信息,每日按区、按工地和道路对颗粒物浓度进行排名,督促市、区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加强扬尘控制和管理。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完成时限:按要求。

(三)加强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应用。各区环保部门安排专人,每日通过扬尘在线监控系统,查看辖区工地和道路扬尘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对发现设备运行异常的及时协调运维单位进行处理,对监测颗粒物浓度较高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及时督促辖区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充分利用扬尘在线监控系统,提升辖区工地、道路的扬尘污染精细化控制水平。

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按要求。

六、落实空气污染临时管控措施

(一)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驻厂监管。2016年11月至明年1月期间,当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维持在150以上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占全市85%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安排专人实施24小时驻厂监管,将企业燃煤质量、生产负荷、污染排放达标等情况纳入驻厂监管的重点内容。

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按要求。

(二)落实空气污染临时管控措施

1、按照《关于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的通知》(武环办〔2016〕43号)部署要求,成立大气污染联动工作专班,按照程序启动监测响应、联动响应、信息共享等机制,强化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变化的研判和响应。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二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按要求。

2、加强对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当辖区PM10日平均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较高水平时,按照《强化措施》要求,协调辖区城建、城管部门落实临时管控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完成时限:按要求。

各区环保局和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以上工作任务的实施,确保落实到位。各区环保局、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加强调度,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实施重点督办。

 

联系人:污染防治二处   符祖文  万祎

联系电话:85805612  85807053  85805773(传真)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附表

实施驻厂监管的重点大气污染排污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单

备注

1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市直管

2

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市直管

3

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市直管

4

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

市直管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市直管

6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市直管

7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直管

8

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乌龙泉矿

江夏区

9

武汉顺乐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夏区

10

武汉金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江夏区

11

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

江夏区

12

明达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13

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14

武汉市春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青山区

15

武汉市武钢华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青山区

16

武汉中东磷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洲区

17

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新洲区

18

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东西湖区

19

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蔡甸区

20

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

黄陂区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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