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480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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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6-05-30 14:5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5-30 14: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办〔2016〕27号
关于明确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处室:
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第14号)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下简称《锅炉排放标准》),为推进落实我市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大力实施禁煤,现就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锅炉
新建锅炉为:2014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新建燃煤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新建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2中规定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摘自《锅炉排放标准》表2、表3相关限值)
污染物项目 |
限值(mg/m3)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燃煤锅炉 |
燃油锅炉 |
燃气锅炉 |
||
颗粒物 |
30 |
30 |
20 |
烟囱或烟道 |
二氧化硫 |
200 |
200 |
50 |
|
氮氧化物 |
200 |
250 |
200 |
|
汞及其化合物 |
0.05 |
— |
—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
≤1 |
烟囱排放口 |
二、在用锅炉
在用锅炉为: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燃煤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燃煤锅炉,除颗粒物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外,其他污染物项目及在用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1中规定的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6年7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燃煤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燃煤锅炉,除颗粒物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外,其他污染物项目及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1中规定的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16年7月1日前,该类锅炉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规定执行。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摘自《锅炉排放标准》表1、表3相关限值)
污染物项目 |
限值(mg/m3)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燃煤锅炉 |
燃油锅炉 |
燃气锅炉 |
||
颗粒物 |
30 |
60 |
30 |
烟囱或烟道 |
二氧化硫 |
400 |
300 |
100 |
|
氮氧化物 |
400 |
400 |
400 |
|
汞及其化合物 |
0.05 |
— |
—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
≤1 |
烟囱排放口 |
三、其他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中,配置袋式除尘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为清洁能源锅炉,须使用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
各区环保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监督锅炉排放标准实施情况,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