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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气〔2015〕2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情况2015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6 09:36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511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5-02-06 09:3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2-06 09:36
效力状态: 有效

 

武大气〔2015〕2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
实施情况2015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保障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大气〔2015〕1号)要求,现将《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情况2015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月22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2015年度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14〕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各有关部门2015年度实施《行动计划》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空气质量办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
第四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行动计划》和全市2015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和部门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工作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分解、项目资金来源和政策保障措施等,并于2015年2月28日之前报市空气质量办。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行动计划》、全市2015年度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五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3大类。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采用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进行评价。
(一)空气质量状况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考核当月(年)平均浓度状况。
(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考核当月(年)平均浓度较2014年同期改善情况。
(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标。包括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露天焚烧监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大气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大气环境管理等8类子指标。其中,对各区的月度考核指标包括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露天焚烧监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大气环境管理等7类子指标。
以上3类指标及其子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以及计分方法等见附件。
对各有关部门,考核评价指标为全市2015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其中,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共同承担全市改善空气质量总体目标任务。
第六条 市空气质量办根据全市改善空气质量总体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通过单位自查、日常督查、重点抽查、查阅档案、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实施《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月度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一)月度考核评价是指自2015年1月起,对各区每月实施《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年度考核评价是指2016年1月对各区、各有关部门2015年度实施《行动计划》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七条 采取定量打分方式,对各区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各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标,由各有关部门对相关子指标分别进行打分,定期交由市空气质量办汇总。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3类指标均实行百分制,各区考核评价得分为空气质量状况(权重20%)、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权重50%)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标(权重30%)加权后的综合得分。得分结果分为3档,70分及以上为合格,即通过考核,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在各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年度考核中,对PM2.5或者PM10年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各区实施《行动计划》月度和年度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对各有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月度和年度考核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市考评办等部门通报,作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全市2015年度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要求,及时调度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整治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月度工作进展情况应当于下一月5日前报送,2015年底应当组织对辖区和部门全年实施《行动计划》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市空气质量办。
第十条 对在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通过考核且排名前3名的,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未通过考核的,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排名最后1名的,同时取消该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人民政府,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环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水务、安监、国土规划等部门暂停对该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行政许可。
对未通过考核的区人民政府和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督促。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空气质量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评价指标和实施细则
 
附件
考核评价指标和实施细则
 
一、考核评价指标
(一)月度考核指标
第一类 空气质量状况指标分值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PM10月均浓度状况
50
2
PM2.5月均浓度状况
50
第二类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分值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PM10月均浓度下降比例
50
2
PM2.5月均浓度下降比例
50
第三类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标分值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100
1
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15
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8
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
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4
2
机动车污染防治
14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
8
查处冒黑烟机动车
3
机动车路检和上门抽检
3
3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27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8
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6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6
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3
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4
4
露天焚烧监管
6
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监管
6
5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14
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准入
3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7
违章占道炭烧烤整治
4
6
产业能源结构调整
15
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
5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5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5
7
大气环境管理
9
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
6
自查报告和工作信息报送
3
(二)年度考核指标
第一类 空气质量状况指标分值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PM10年均浓度状况
50
2
PM2.5年均浓度状况
50
第二类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分值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50
2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50
第三类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标分值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100
1
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14
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8
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
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3
2
机动车污染防治
14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
8
查处冒黑烟机动车
3
机动车路检和上门抽检
3
3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24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8
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5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5
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3
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3
4
露天焚烧监管
6
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监管
6
5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12
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准入
2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6
违章占道炭烧烤整治
4
6
产业能源结构调整
15
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
5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5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5
7
大气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3
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1
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
8
大气环境管理
12
年度实施方案编制
2
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
5
自查报告和工作信息报送
2
环境信息公开
1
舆论引导和公众参与
2
 
二、实施细则
(一)空气质量状况指标
1.指标解释
考核各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当月(年)的平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的上升或下降幅度。
2.考核要求
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当月(年)的平均浓度等于或低于考核基数。
3.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状况指标分值为100分,其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指标各占50分。
4.数据来源
(1)采用经认证的国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监测数据。武汉化工区2015年空气质量状况指标暂按青山区(青山钢花)监测数据进行考核。2015年,纳入全市考核范围的国控及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见下表。
(2)各区如存在2个或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月(年)平均浓度按照该区所有监测点位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5.考核基数
采用纳入全市考核范围的19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月(年)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考核基数。
国控及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序号
各区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国控/市控
1
江岸区
汉口花桥
国控
汉口江滩
国控
2
江汉区
江汉红领巾
市控
江汉南片区站
市控
3
硚口区
硚口区站
市控
4
汉阳区
汉阳月湖
国控
5
武昌区
武昌紫阳
国控
6
青山区
青山钢花
国控
7
洪山区
洪山地大
市控
8
蔡甸区
蔡甸区站
市控
9
江夏区
江夏区站
市控
10
东西湖区
吴家山
国控
东西湖区站
市控
11
汉南区
汉南区站
市控
12
黄陂区
黄陂区站
市控
13
新洲区
新洲区站
市控
1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东湖高新
国控
1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沌口新区
国控
16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东湖梨园
国控
17
武汉化工区
暂按青山钢花站考核
/
6.计分方法
各区空气质量状况指标初始分均为100分,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指标单独计分,各占50分。
各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等于或低于考核基数的,相应指标得50分,另外每低于考核基数1个百分点加0.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单项加分不超过10分;高于考核基数的,每高出考核基数1个百分点扣0.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单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1.指标解释
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当月(年)的平均浓度与2014年同期相比的下降比例。
2.考核要求
2015年,各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当月(年)的平均浓度与2014年同期相比下降比例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各区考核目标要求如下:
2015年PM10和PM2.5平均浓度与2014年相比下降比例考核目标要求

序号
各区
PM10平均浓度
下降比例(%)
PM2.5平均浓度
下降比例(%)
1
江岸区
7
1
2
江汉区
8
2
3
硚口区
14
2
4
汉阳区
11
2
5
武昌区
6
1
6
青山区
6
2
7
洪山区
19
1
8
蔡甸区
16
1
9
江夏区
19
1
10
东西湖区
18
2
11
汉南区
14
1
12
黄陂区
18
1
13
新洲区
16
1
1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5
1
1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14
2
16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1
2
17
武汉化工区
6
2

 
3.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分值为100分,其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指标各占50分。
4.数据来源
(1)采用经认证的国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监测数据。2015年,武汉化工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暂按青山区(青山钢花)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进行考核。
(2)各区如存在2个或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月(年)平均浓度按该区所有监测点位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5.考核基数
2014年各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月(年)平均浓度值。
6.计分方法
根据各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月(年)平均浓度与2014年同期相比改善程度进行打分,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分别计分。计分方法如下:
(1)PM10(PM2.5)平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目标要求,对应指标得满分。
另外,在此基础上,对超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实行加分,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每超额降低1个百分点,对应指标加0.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单项加分不超过10分。
(2)PM10(PM2.5)平均浓度有所下降,但下降比例不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目标要求的比重乘以对应指标的分值计分。
(3)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对应指标计0分。
另外,在此基础上,根据上升比例实行倒扣分,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每上升1个百分点倒扣0.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单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标
1.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指标解释﹞各区加强企业大气污染排放环境监管,推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档升级的情况。
﹝工作要求﹞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8分,年度考核分值为8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总量超标的,每1家次扣0.5分;日常督查发现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每1家次扣0.5分;当月新闻媒体每新披露一家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扣0.5分,披露一个集中区域(如工业园区、单个城中村区域)多个企业烟(粉)尘超标排放的,扣1分;当月抽测辖区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显示排放超标的,每出现1家扣0.5分;前几个月企业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报告显示曾出现超标,但至当月仍无有效整改措施且不能提供最新达标排放监测报告的,每出现1家扣0.5分。②年度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占70%)和对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整改情况(占30%)加权计算得分。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2.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
﹝指标解释﹞各区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作情况。
﹝工作要求﹞新(改、扩)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3分,年度考核分值为3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根据各区定期报送报表和对各区不定期开展抽查的情况,各区新(改、扩)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严格落实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明确污染物削减量替代来源的,得3分;存在未严格落实倍量替代政策要求,未明确污染物削减量替代来源的,发现1家次扣1分;未按要求报送月度报表的,扣1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各区按照全市工作部署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工作要求﹞按照全市工作部署要求,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工作,按要求填报调查工作报表,按时上报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4分,年度考核分值为3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按照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和综合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和综合整治工作,按要求填报并按时报送工作报表、工作方案的,得4分;迟报、不按规范报送的,每次扣0.5分;不报送或者不按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的,该项指标不得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4(月度考核分值),乘以3(年度考核分值)。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4.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
﹝指标解释﹞各区完成淘汰黄标车(包括财政拨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任务的情况。
﹝工作要求﹞2015年,全面完成核定的黄标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8分,年度考核分值为8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基础分2分,其中设立专班得0.5分,未设立不得分;专项资金到位得0.5分,未到位不得分;制定工作方案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建立完整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档案得0.5分,档案不完整按缺失率扣分,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进度5分,工作进度得分为各区自年初到考核当月完成淘汰的车辆数占年度淘汰目标任务数比重,乘以该项考核指标分值。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补贴发放进度1分,补贴发放进度得分为各区自年初到考核当月补贴发放到位的车辆数占完成淘汰的车辆数比重,乘以该项考核指标分值。②年度考核:基础分2分,其中设立专班得0.5分,未设立不得分;专项资金到位得0.5分,未到位不得分;制定工作方案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建立完整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档案得0.5分,档案不完整按缺失率扣分,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进度5分,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5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0%(含)以上的得3分;完成80%(含)-90%的,得2分;低于80%的,该项指标不得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补贴发放进度1分,补贴发放进度得分为各区全年补贴发放到位的车辆数占完成淘汰的车辆数比重,乘以该项考核指标分值。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5.查处冒黑烟机动车
﹝指标解释﹞各区对上路行驶冒黑烟机动车查处工作情况。
﹝工作要求﹞2015年,各区查处冒黑烟机动车数量不低于180辆,其中汉南区不低于90辆,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不低于45辆。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3分,年度考核分值为3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满足进度要求的,计3分;完成进度要求90%的,计2分;完成进度要求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将全年目标任务数均分至每月作为进度目标数,按各区年初至考核当月累计完成任务数占进度目标数比例作为各区工作进度进行考核。②年度考核: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3分;否则,计0分。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6.机动车路检和上门抽检
﹝指标解释﹞各区对机动车开展上路和上门抽检工作情况。
﹝工作要求﹞2015年,各区机动车路检和上门抽检数量不低于300辆,其中汉南区不低于100辆,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不低于50辆。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3分,年度考核分值为3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满足进度要求的,计3分;完成进度要求90%的,计2分;完成进度要求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将全年目标任务数均分至每月作为进度目标数,按各区年初至考核当月累计完成任务数占进度目标数比例作为各区工作进度进行考核。②年度考核: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3分;否则,计0分。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7.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指标解释﹞各区房屋建设工程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园林绿化建设工地、交通工程工地等各类建设工程工地落实绿色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
﹝工作要求﹞建设工程工地应全封闭设置标准化围挡(墙),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当进行地面硬化,非施工作业面裸土应当采用防尘网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规范设置冲洗设施。中心城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工区)建设工程工地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95%以上,新城区达到90%以上。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8分,年度考核分值为8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根据日常督查检查或新闻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建设工程工地在施工作业和土方等物料转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明显可视扬尘污染的,每发现1次扣0.5分;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全封闭标准化围挡(墙)的,每发现1处扣0.2分;建设工程工地出入口未按规范设置冲洗设施的,每发现1处扣0.2分;建设工程工地非施工作业面裸土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每发现1处扣0.2分。以上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下一月度考核继续扣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
评分部门市城乡建设委。
8.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指标解释﹞各区实施房屋以及其他建筑设施拆除、爆破作业时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
﹝工作要求﹞实施房屋以及其他建筑设施拆除、爆破作业时,应当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拆除、爆破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有效的喷雾、洒水降尘设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进行清运或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除完工后不能及时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6分,年度考核分值为5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根据市空气质量办及市城乡建设委等成员单位日常督查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市民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拆除、爆破作业过程中,由于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导致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每1次扣0.5分;督查巡查发现拆除工地未设置封闭连续围挡(墙)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拆除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每发现1处扣0.2分。以上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下一月度考核继续扣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6(月度考核分值),乘以5(年度考核分值)。
评分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空气质量办。
9.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指标解释各区采取严格渣土车辆等运输监管加强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频次等措施,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情况。
工作要求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等物料密闭运输,减少漏撒产生的道路污染。加强洗路作业管理,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减少道路施工开挖,实施道路分段封闭施工。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6分,年度考核分值为5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城市主次干道洗路作业频次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0.2分;主次干道路面渣土漏洒污染没有及时清扫的,每发现1处扣0.2分;主次干道路面有明显浮尘,产生明显道路扬尘污染的,每发现1处扣0.3分;道路在修复建设过程中,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导致明显道路扬尘污染的,每发现1处扣0.3分;城区重点道路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道路路段破损严重,车辆经过时产生明显扬尘污染的,每发现1处扣0.5分。以上存在的道路扬尘污染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下一月度考核继续扣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6(月度考核分值),乘以5(年度考核分值)。
评分部门市城管委。
10.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指标解释﹞各区辖区范围内易产生明显扬尘污染的煤炭、煤灰、石膏等大型物料堆场落实防尘措施的情况。
﹝工作要求﹞易产生明显扬尘污染的大型物料堆场应当采取密闭存储或者设置防风围挡,露天堆场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实施物料的密闭装卸和运输。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3分,年度考核分值为3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根据日常督查检查,发现存在易产生明显扬尘污染的大型物料堆场且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每1处扣0.5分;下达堆场扬尘污染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下一月度考核继续扣分。工地大型裸露土堆不列入堆场考核范围。②年度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占70%)和对堆场扬尘污染的查处以及整改情况(占30%)加权计算得分。
评分部门市空气质量办。
11.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指标解释﹞各区在工地建设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装置,实现对工地扬尘污染的在线监测工作情况。
﹝工作要求﹞按照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推荐纳入在线监控的工地名单,协调做好在线监控系统装置的建设,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运转的日常监管。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4分,年度考核分值为3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各区按照全市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推荐纳入在线监控的工地名单,协调工地做好在线监控系统装置的建设,并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运转的日常监管,保障在线监控工作顺利推进的,得4分;未按要求落实推荐纳入在线监控的工地名单的,扣1分;未积极协调试点工地配合做好在线监控系统装置建设,导致试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扣1分;因日常监管或协调工作不到位,导致该区扬尘污染在线监控试点工作难以推进的,扣1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4(月度考核分值),乘以3(年度考核分值)。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12.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监管
﹝指标解释﹞各区开展垃圾、秸秆等露天焚烧监督管理,减少露天焚烧污染工作情况。
﹝工作要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大气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6分,年度考核分值为6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日常督查巡查过程中发现或者市民通过12319热线等各种渠道投诉经查属实的露天焚烧行为,每1起扣0.3分;领导批示或媒体曝光的露天焚烧行为,每1起扣0.5分;由于监管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同一位置露天焚烧现象反复出现的,每1处扣0.5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
评分部门市城管委。
13.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准入
﹝指标解释﹞各区新(改、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工作要求﹞新(改、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必须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3分,年度考核分值为2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根据各区定期报送报表和不定期开展抽查的情况,各区新(改、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按要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得3分;抽查发现1家没有按要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扣1分;没有按要求定期报送新(改、扩)建排放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审批情况的,扣1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3(月度考核分值),乘以2(年度考核分值)。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14.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指标解释﹞各区推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以及老旧社区餐饮油烟直排设施的环保治理改造情况。
﹝工作要求﹞2015年,完成排放油烟餐饮服务场所以及老旧社区餐饮油烟直排设施环保治理改造的总数量,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不少于1000户,新城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不少于600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少于600户,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不少于400户,武汉化工区不少于300户。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7分,年度考核分值为6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2015年3月31日之前,对基础工作进行评分,设定基础分5.5分,在此基础上,各区制定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得0.5分,明确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对象得0.5分,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得0.5分。自4月1日开始,对整治进度进行评分,满足进度要求的,计7分;整治进度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即完成进度要求90%的,计6分;完成进度要求80%的,计5分;依此类推;自4月份开始,仍未制定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对象,落实整治任务的,在进度打分基础上扣1分。将全年目标任务数均分至每月(9个月)作为进度目标数,按各区年初至考核当月累计完成任务数占进度目标数比例作为各区工作进度进行考核。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中基础工作占1分,制定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对象,落实整治任务的,得1分,否则该项不得分。整治进度占5分,其中基础分4分,超额奖励分1分,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得4分,每超额完成任务20%加0.5分,单项总分不超过5分,没有完成年度整治任务的,每少完成5%扣1分,不足5个百分点的按5个百分点计算,扣完5分为止。
评分部门市城管委。
15.违章占道炭烧烤整治
﹝指标解释﹞各区加强对违章占道炭烧烤行为监管执法,取缔违章占道炭烧烤行为的情况。
﹝工作要求﹞城区范围内禁止违章占道炭烧烤行为。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4分,年度考核分值为4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日常督查巡查过程中发现或者市民通过12319热线等各种渠道投诉经查属实的违章占道炭烧烤污染现象,每1起扣0.3分;领导批示或媒体曝光的违章占道炭烧烤污染现象,每1起扣0.5分;对违章占道炭烧烤污染现象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再次发现1起扣0.5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
评分部门市城管委。
16.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
﹝指标解释﹞各区按照《武汉市千企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的情况。
﹝工作要求﹞2015年2月10日前,全年工作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每月5日前报送企业升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区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抽样核查。2015年,各区完成企业升级改造任务分别为:江岸区4户、江汉区4户、口区7户、汉阳区8户、武昌区7户、青山区18户、洪山区14户、蔡甸区27户、江夏区30户、东西湖区32户、汉南区20户、黄陂区35户、新洲区28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户、武汉化工区1户。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5分,年度考核分值为5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建立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的组织领导机构,下达年度转型升级企业明确目标任务,得1分;明确责任分工,对每个转型升级企业项目安排专人负责,实行“一对一”服务,得1分;每月按时汇总推进进度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得1分;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协调解决项目有关问题,得2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得分,其中目标完成情况占4分,日常工作情况占1分。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各区自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抽查,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完成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计4分;未达到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即按照实际完成改造任务企业数量占年度目标任务比重,乘以该项年度考核分值4分。日常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5(月度考核分值),乘以该项年度考核分值1分。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因没有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任务,该指标月度和年度考核得分均取其他各区得分算术平均值。
评分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7.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指标解释﹞各区对列入国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目录的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情况。
﹝工作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各区完成2014年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2015年12月31日前,各区完成2015年下达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分别为:江岸区2户、江汉区1户、口区2户、汉阳区3户、武昌区1户、青山区3户、洪山区1户、蔡甸区8户、江夏区8户、东西湖区9户、汉南区2户、黄陂区5户、新洲区8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9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户、武汉化工区1户。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5分,年度考核分值为5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对2014年和2015年下达任务分别进行考核,所占分值均为2.5分。对2014年下达任务,评分方法为:2015年6月30日前,各区设基础分1分,月度考核得分为基础分与绩效分之和,绩效分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数量占下达任务数量比重乘以1.5;2015年7月1日起,月度考核得分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数量占下达任务数量比重乘以2.5。对2015年下达任务,评分方法为:2015年3月31日前,各区设基础分1分,月度考核得分为基础分与绩效分之和,绩效分为签订清洁生产审核合同的企业数量占列入201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数量比重乘以1.5;2015年4月1日起,各区设基础分1分,绩效分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数量占下达任务数量比重乘以1.5,另外,如到考核当月月末仍然存在未签订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合同的企业,追加扣分0.5分。②年度考核:对2014年和2015年下达任务分别进行考核,所占分值均为2.5分。对2014年下达任务,评分方法为: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任务的,得2.5分,否则,按照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数量占下达任务数量比重进行扣分。对2015年下达任务,评分方法为:2015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任务的,得2.5分,否则,按照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数量占下达任务数量比重进行扣分。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因没有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该指标月度和年度考核得分均取其他各区得分算术平均值。
评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18.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指标解释﹞各区对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烟尘污染综合治理的情况。
﹝工作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煤炭、废旧板材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其他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并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的综合治理。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5分,年度考核分值为5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当月现场检查(含飞机航拍、督查巡查等)每发现1家冒黑烟企业(单位),扣0.5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每发现1家使用煤炭、废旧板材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扣0.5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区域每发现1家使用废旧板材等高污染燃料(煤炭除外)燃用设施的,扣0.5分。②年度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占70%)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整改情况(占30%)加权得分计算。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19.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指标解释﹞各区提升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硬件和软件能力,推进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情况。
﹝工作要求﹞各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根据各区大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增加大气污染物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对环境空气质量市控点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的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更新。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为年度考核指标,分值为1分,不列入月度考核。
﹝评分方法﹞年度考核:各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得0.5分。不具备环境空气质量市控自动监测站点的区,增加大气污染源现场监测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每投入10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有环境空气质量市控自动监测站点的区,更新和增加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每台得0.1分,最高不超过0.3分;增加大气污染源现场监测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每投入10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0.2分。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20.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指标解释﹞各区提升大气环境监督管理硬件和软件能力,推进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情况。
﹝工作要求﹞各区大气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为年度考核指标,分值为2分,不列入月度考核。
﹝评分方法﹞人员编制0.8分;取证设备0.8分,包括摄像机、照相机、录音设备、影像设备、手持GPS、测距仪、标准采样设备、勤务随录机等8项,每项0.1分;信息化设备0.4分,包括排污收费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12369环保举报系统,每项0.1分。年度考核:人员编制得分=(人员编制现有数/标准)*0.8,取证设备得分=(每项设备现有数/标准)*0.1的得分加和,信息化设备得分=每项设备得分之和。标准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环发〔2012〕3号)中附表6确定的标准。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21.年度实施方案编制
﹝指标解释﹞各区按照《行动计划》和全市2015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编制各区2015年改善空气质量年度实施方案的情况。
﹝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2月28日之前报送至市空气质量办备案。年度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分解、项目资金来源、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为年度考核指标,分值为2分,不列入月度考核。
﹝评分方法﹞年度考核:按照《行动计划》和全市2015年度实施方案以及考核评价办法要求,组织制定辖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得1分;实施方案明确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进行任务分解的,得0.5分;按时报送实施方案的,得0.5分。
评分部门市空气质量办。
22.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
﹝指标解释﹞各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期间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的情况。
﹝工作要求﹞根据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专项应急委员会部署,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和《武汉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在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临时管控措施。按要求报送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工作信息。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6分,年度考核分值为5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扣0.5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工作信息或材料的,扣0.5分。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6(月度考核分值),乘以5(年度考核分值)。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3.自查报告和工作信息报送
﹝指标解释﹞各区报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进展和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的情况。
﹝工作要求﹞各区月度工作进展情况于下一月5日之前报送至市空气质量办,应当定量和定性反映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举措、重要进展、重点问题等动态信息应当不定期及时报送。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之前报送。
﹝指标分值﹞月度考核分值为3分,年度考核分值为2分。
﹝评分方法﹞①月度考核:定期报送月度工作进展情况2分,报送日常工作动态信息1分。按照市空气质量办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督办落实情况的,得2分;月度工作进展情况迟报每1次扣0.5分,漏报或不报扣1分;下达整改督办通知,逾期未回复的,每1次扣0.2分。报送日常工作动态信息为加分项,每报送1次,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加分以各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简报或工作动态(纸质正式文件)为准。②年度考核:定期报送月度工作进展情况1分,按时报送年度自查工作报告0.5分,报送日常工作动态信息0.5分,单独计分。其中,针对月度工作进展情况和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相应项的月度考核分值,乘以相应项的年度考核分值。
评分部门市空气质量办。
24.环境信息公开
﹝指标解释﹞各区按照全市环境信息公开要求,落实辖区改善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工作要求﹞在政府网站或者市主要媒体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排污收费和违法企业环保行政处罚、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月报或年报等信息,公开辖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信息。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为年度考核指标,分值为1分,不列入月度考核。
﹝评分方法﹞年度考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公开0.4分,排污收费信息公开0.2分,违法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0.2分,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或年报)信息公开0.2分。各分项分别计分,按要求进行公开的,相应项得满分;未公开信息的,相应项计0分;应公开环境信息每发现1条(次)未及时公开的扣0.1分,单项扣完为止。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25.舆论引导和公众参与
﹝指标解释﹞各区通过各类环境宣传教育和绿色创建活动,利用各类平台,促进和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参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工作的情况。
﹝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开展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宣传。积极搭建平台,组织开展各类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市民广泛参与改善空气质量工作。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为年度考核指标,分值为2分,不列入月度考核。
﹝评分方法﹞年度考核:开展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宣传占1分,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报道10篇(含)以上得0.5分,未完成按比例酌减;在社区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宣传服务活动5次以上得0.5分,未完成按比例酌减。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占0.5分,各区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高于85%(含)的得0.5分,低于85%的不得分。中小学环境教育课时占0.5分,各区中小学环境教育课时大于12课时(含)的得0.5分,少于12课时的不得分。
评分部门市环保局。
 
 
抄送:省环保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治庸问责办。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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