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554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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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0-10-19 09:53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10-19 09: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与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它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五、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六、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包括初次核发、到期重新申请核发和损坏、遗失后的补发,具体办法由本局另行制定。
七、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将由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