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354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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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7-08-23 10:42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10:4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鄂环函〔2017〕253号
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我省含氢氯氟烃(以下简称HCFCs)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及方式方法
管理范围为从事含HCFC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再利用、报废和销毁等活动。管理方法为实施配额许可证和备案管理,管理方式为分级办理,属地管理。
二、分级办理的具体划分
(一)环保部
详见《通知》。
(二)省环保厅
1.省环保厅负责办理以下企业的备案:
(1)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吨(含)以上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的使用备案;
(2)HCFCs及其混合物年经销量在100吨(含)以上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成HCFCs量进行申报。
(3)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的备案。
2. 具体事项
(1)湖北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以下简称省固防中心)具体办理。
(2)属地市州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再向省固防中心申请。
(3)首次办理备案的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① 备案申请表;
受控用途使用企业提交表1,销售企业提交表2,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提交表3。
② 证明材料。
a.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c.企业业绩情况;
d.企业设施基本情况;
e.技术人员名单;
f.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后每年申请原则上只需提交备案申请表、前一年度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
(4)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备案证明。
(三)市州环保局
市州环保局负责办理以下企业的备案:
1. 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发泡和清洗行业;
2. HCFCs及其混合物年经销量在1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成HCFCs量进行申报。
要求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省级,由市州环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决定。
(四)县市区环保局
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办理的企业备案:从事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
要求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省级,由县市区环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决定;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维修、报废企业备案申请表参照表4。
三、信息数据报送
(一)企业应在获得环保部核发的配额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1个月内,将复印件分别报送至省固防中心、企业所在地市州及县市区环保局各1份。
(二)省固防中心将其核发的备案证明有关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再由市州环保局通知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市州环保局将其核发的备案证明有关情况分别上报和通知省固防中心和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将其核发的备案证明有关情况上报至市州环保局,再由市州环保局上报省固防中心。
(三)HCFCs生产、销售企业和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应在每年结束后30天内,向环保部报送季度或年度(分季度汇总)数据报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由县市区环保局汇总辖区数据向市州环保局报送,市州环保局汇总辖区数据向省固防中心报送。
(四)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县市区环保局报送季度数据报表,由环保部门逐级报送至省固防中心。
(五)省固防中心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数据信息报送环保部。
(六)提交的数据报表如下:
1. 生产企业提交表5;
2. 原料用途企业提交表6;
3. 受控用途使用企业提交表7;
4. 销售企业提交表8;
5. 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提交表9;
6. 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维修、报废企业提交表10。
四、表格名称及下载
表1.湖北省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备案申请表
表2.湖北省HCFCs销售企业备案申请表
表3.湖北省OD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备案申请表
表4.湖北省从事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表5.湖北省HCFCs生产企业数据报表
表6.湖北省HCFCs原料用途使用企业数据报表
表7.湖北省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数据报表
表8.湖北省HCFCs销售企业数据报表
表9.湖北省OD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数据报表
表10.湖北省从事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企业数据报表
以上表格下载地址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含HCFCs活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条例》、《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规范配额和备案管理,及时完整合规报送信息数据,加速HCFCs淘汰进程。
(二)强化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依照《条例》等政策法规,负责属地企业相应配额、备案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条例的,严格按照《条例》予以查处。
(三)妥善保存资料。相关企业要建立经营活动台账,保存购买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销售发票及凭证(购买方的使用配额许可证证号、原料用途备案编号或销售备案编号,以及企业名称、品种、数量及用途等)、仓库出入库单据、主要原料及产品、生产操作记录、分装记录、混合记录、运输单据,以上资料须保存3年以上。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