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888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3-03-06 16:51 |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3-03-06 16:51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11号
关于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在2012年的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些原由地方(市、县、区)环保部门批复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环评报告存在卫生防护距离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污染防治要求不具体等问题,不利于环境监管。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换证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现就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原由地方(市、县、区)环保部门批复环评报告、持证到期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首次换证过程中,需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代替《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审核,并经省环保厅批复后,报省、市、县(区)有关环保部门备案,作为换证和今后日常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其它单位按照《关于做好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57号)中的规定办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