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891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3-03-28 15:34 |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3-03-28 15:34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鄂环函[2013]56号
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4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危险废物项目的试运行批复。试运行批复应当明确项目试运行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试运行期限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试运行批复作为经营单位试运行期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据。
二、规范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管理。各地要根据试运行批复,切实做好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工作,加强对经营单位试运行期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保障环境安全。
附件:环保部《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