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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0 15:28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938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6-07-10 15:2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07-10 15:28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6170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

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精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实现每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达到95%的目标,我厅决定“十三五”期间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十三五”期间,环保部将继续参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开展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并将督查考核结果通报省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规范化管理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切入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管理中,实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十三五”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二、落实责任、创新监管

市、县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依据新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各项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涉危废企业的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依托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物联网系统”),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要深化物联网系统应用,加大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审核力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逐步推广电子台账,落实现场执法检查留痕管理,强化管理计划及备案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预警处置整改机制。要通过物联网系统全面建立危险废物监管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电子档案,充分发挥物联网系统的监管效能,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形成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新格局。

三、加强指导、严格督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重点宣贯和培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和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我厅组织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严格按照《“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针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举一反三,迅速责令整改,对于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加大问责力度。非法收集、倾倒、利用、处置、排放危险废物的,要依法移送,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要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培训、督查和严格执法提高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意识,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取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的实效。

附件:《“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2016710

附件:

“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健全督查考核长效机制,在总结“十二五”期间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实现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达到95%为基本目标,紧紧把握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这个关键,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效能,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督查考核机制

省环保厅组织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三、督查考核内容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八项制度”(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管理计划及备案、申报登记、源头分类、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及备案等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业务培训”(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等方面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督查考核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工作。省环保厅以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等方式部署安排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4-5月)

(二)县市自查督查。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县(市、区)开展督查考核,向省环保厅报送督查考核总结报告。(6-8月)

市州环保部门于每年8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过程概述、抽查合格率(含企业名单、得分情况等)、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意见和建议等。

(三)省厅督查考核。组织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9-11月)

(四)考核结果通报。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向省环保厅上报督查考核情况,省环保厅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12月)

五、督查考核方法

(一)采取交叉考核方式。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组织各市州固体废物管理人员采取交叉督查考核形式,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具体人员组成、时间安排、考核重点市州等事项由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每年另行通知),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考核评分,计算抽查合格率。

(二)突出重点开展督查。督查考核时重点抽查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湖北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废物)、化工医药涉重金属等企业以及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不达标和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

(三)督查考核抽查比例。原则上,省环保厅抽查各市州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的数量依据年度申报登记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占50%;年产生100吨以下10吨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的,占30%;年产生10吨以下工业危险废物的,占20%。省环保厅每年对各市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督查考核基本做到全覆盖。督查考核企业数量和比例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市、县级环保部门参照省环保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法开展有关工作。

六、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新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有关新要求,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督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其作为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依据。

省环保厅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并纳入市州环保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单位,将采取预警、约谈、督办等方式进行整改,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环保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环保厅开展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综合抽查合格率高于90%(含)的市州,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该项得满分;对于综合抽查合格率低于85%或者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该项得分为零分;对于综合抽查合格率高于85%(含)、低于90%的市州,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该项得分按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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