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897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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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6-08-25 16:58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8-25 16:5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办〔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环保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期,经排查发现我市有17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已到期。目前已完成变更及延续的单位约110家,完成率仅为65%。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切实做好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新证申办、延续、变更工作,确保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范围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规定,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范围为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证申办流程
1、核技术利用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复。其中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编制报告表,并向我局报批;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编制登记表,并向所在区环保局报批。
2、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批复后,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向我局提出办理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提交办理许可证需要的有关材料,并取得所在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办理申报。
3、提交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
1、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并提交近期的监测报告及持证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等文件,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延续申报。
2、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3、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
(三)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变更申报。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
(二)开展全面排查
各区环保部门应结合2016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许可证排查清理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证新证申报、延续、变更情况,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时进行延续、变更。
(三)明确办理时限
对于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的单位,各区应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8月31日之前向发证单位提交许可证延续、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对于超过8月31日仍未办理延续、变更业务的单位,各区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