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环保局,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核技术利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要求,结合市区环保部门承担的辐射安全监管具体工作职责,我局定于2014年3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规范许可证延续为核心、以查处辐射环境违法问题为抓手、以完善国家系统为重点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职责
各区环保部门和市辐危中心要严格按照《武汉市辐射环境保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能。
(一)市辐危中心负责市直管单位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企事业单位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区环保部门和市辐危中心对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和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湖北省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督促落实到位。各区环保部门应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辐危中心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现场检查记录表。
(三)市辐危中心负责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数据的录入、核查、更新工作。各区环保部门在进行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时,要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填报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台账信息。
二、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
2014年我市有170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延续换发,换证任务繁重。各区环保部门和市辐危中心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是要摸清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并重点对乡镇卫生院、口腔诊所、口岸安检装置等单位是否履行辐射类环保手续进行排查,督促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二是掌握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单位情况。
(二)各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辐危中心提交延续申请;督促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延续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至少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及持证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等文件,除在省、市环保部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外,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对所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的重点为: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帐;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三)对于现场复核合格的单位,各区环保部门要及时通知持证单位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换发新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复核不合格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按法规要求在三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三个月内仍未补办安全许可环保手续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否则依法查处。
(四)各区环保部门要结合例行监督检查,摸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情况。每年11月底前,要向市环保局上报下一年度的人员培训计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环保部门和市辐危中心应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对保障全市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落实检查任务,扎实开展检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二)全面落实检查。此次监督检查,既要抓好全面检查,更要注意抓住重点。在注重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的同时,应着重对存在重大辐射安全隐患的单位,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口腔诊所、口岸安检装置等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应进行重点排查。
(三)严格督促整改。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应充分利用好此次监督检查的工作成果,对排查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限时督办,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曝光,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落实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辐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我市辐射环境安全。
联系人:市辐危中心 李伟,黄丰
电 话:(027)85806109
传 真:(027)85806821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