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92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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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3-05-27 16:50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3-05-27 16: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130号
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
专项行动后督查暨电磁辐射环境执法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强全省辐射环境监管,巩固2012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成果,及时消除核技术利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促进电磁辐射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落实,我厅决定于2013年5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专项行动后督查暨电磁辐射环境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核与辐射监管“安全至上,质量第一”和“程序合法,监测达标”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州环保部门就近服务、就地监管的优势,以落实2012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提出的整改要求和电磁辐射项目执行环评与“三同时”为主要内容,以查处辐射环境违法问题为突破口,以规范辐射环境管理、实现常态化监管为目标,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1)2012年度专项行动被要求整改的单位;
(2)Ⅰ、Ⅱ、Ⅲ类放射源(含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3)其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二)电磁辐射单位
1.被群众投诉的项目单位;
2.全面清查通信基站和输变电未批先建、久拖不验、擅自变更及“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的项目;
3.全面摸清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执行环保法规制度的情况;
4.全面摸清工业、医疗领域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执行环保法规制度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以企业自查、当地环保部门排查、督查为主,要求企业于6月30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各市(州)、县环保部门在做好年度例行检查的同时,重点对2012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需整改的单位和群众投诉、环保手续不齐全的电磁辐射单位进行检查。8月30日前各市州环保部门上报例行检查情况、2012年专项行动后督查和电磁辐射执法检查进展情况。
省环保厅根据各地环保部门上报的情况对Ⅰ类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各地督查情况组织抽查。2013年12月对全省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各市(州)年度检查工作情况和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使用情况以及全年辐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结果作为年终全省环保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市(州)环保局落实目标责任制的依据之一。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核与辐射危害看不见、摸不着,一旦出事,后果严重。各级环保部门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要切实加强对后督查和执法活动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上保证督查、检查工作到位,全面掌握辐射环境现状,及时发现和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目前,各市(州)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存在任务重、人手紧的矛盾,少数地方机构还不完善,县级环保部门普遍没有专职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合理安排,从而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高质量地完成这次后督查和执法检查任务。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
这次后督查和执法检查,既要抓好全面检查,更要注意抓住重点。全面摸清情况的同时,对于涉及辐射环境安全的问题,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单位,尤其是2012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被责令整改单位和群众投诉的电磁辐射单位,要一个不漏,逐一排查,抓好整改,确保不留一个死角。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
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环境执法要贯彻“四个必须”:一是执法必须到位不能缺位,二是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手软,三是执法必须常态不能松懈,四是执法必须规范不能随意。要采取切合实际的督查督办方式,坚持常规督查与暗访式督查相结合,集中督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切实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