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94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0-10-19 11:02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10-19 11: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88号
关于征求《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掌握情况、准确分析评价、采取相应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事故风险,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6月30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管理处 李新
联系电话:(027)87167381(兼传真)
电子邮箱:hbfsygl@163.com
附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事故 应急 预案 意见 通知
附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市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协助国家环保部处理我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3)接收市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市级环境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管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负责辖区内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协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做好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
2.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湖北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时,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为应急技术和应急监测技术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市级环境管理机构协助事故应急管理和监测工作。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 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2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人员组成
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厅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辐射处主管核应急的副处长、办公室主管值班室副主任分别作为其替代人;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科技与合作处、省监察总队、宣教中心等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厅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主要职责
(1)审批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管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指导协调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6)审定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
(7)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人员组成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执行机构,由辐射处(核应急管理处)、办公室、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规财处、科技与合作处、省监察总队、宣教中心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联络组。辐射处处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辐射处主管核应急的副处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办公室主管值班室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络组由辐射处、厅办公室、宣教中心以及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期间,组长由辐射处主管核应急的副处长担任。
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联络组负责对上级与平级单位的联络和信息报送,以及对有关市县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和信息报送。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大楼内。平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主要职责
(1)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指导全省各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2)负责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3)负责受理来自各地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国家或省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根据国家或省的要求或环境突发事件性质,下达对核技术利用设施或装置临时控制或检查的指令;
(6)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7)发生较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提交的事故报告;
(8)辐射事故或事件发生后,指派专人负责跟踪收集重要媒体和网络舆情,并及时报送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9)组织开展对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管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10)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职责
2.4.1应急技术
辐射事故应急时,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成立应急技术中心负责应急技术,由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任主任,副站长任副主任(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应急时,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对事故发生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4.3其它主要职责
(1)协助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为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4)负责管辖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5)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6)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情况。
2.5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2)负责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当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影响辐射安全时,应立即了解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4)负责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5)负责辖区内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6)当辖区内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按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指令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辖区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全面负责。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 1 进行启动。
表1: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系统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 状态 |
应急领导小组 |
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办公室 |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
市级环保部门及辐射环境管理机构 | ||
主任/ 副主任 |
联络组 | |||||
一般事故 |
|
|
√ |
√ |
√ | |
较大事故 |
○ |
√ |
√ |
√ |
√ | |
重大事故 |
√ |
√ |
√ |
√ |
√ | |
特大事故 |
√ |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对受省环境保护厅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环保部、省政府、湖北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做好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参照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4 应急监测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可联系环保部请求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事故发生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为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支持。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5.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 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二周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各自的总结报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7.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
8.附则
本预案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附件: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