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50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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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8-08-14 17:24 |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17:24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根据《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中“研究制定以奖代补政策开展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的工作要求,我局草拟了《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净化治理“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5:00前反馈至邮箱。
联系人:谷威 电话:82855890 传真:82856338
附件:《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以奖代补”工作方案》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4日
附件:
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
“以奖代补”工作方案
为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防治,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10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柴油车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我市高排放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尾气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奖补”车辆范围
(一)奖补车辆范围:
1、总质量≥12000kg,具有载货功能的本市籍柴油车;
2、注册登记时间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含),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3、按本方案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
(二)上述车辆中属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1、危险品运输车辆;
2、各级财政供养车辆;
3、已达车辆强制报废期,或剩余使用年限不足3年(含);
4、机动车使用状态不正常(指查封,被盗抢,事故未处理,暂扣,锁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等情形)。
三、“奖补”标准、核发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车辆治理费用实施全额财政补助,单台车辆的补助标准按治理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中标文件中的报价确定。
(二)核发方式:各区负责资金核发工作。由供应商按实际完成和验收情况,建立“一车一档”,向车辆注册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申请核发。
(三)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市财政按实际核发补助总额的20%对各区予以奖励。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治理目标
1、治理技术及维护服务
对重型柴油货车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治理柴油车尾气中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配套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障不少于3年的设备质保和免费维保服务。
2、验收标准
治理后车辆应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辆排放污染治理后验收要求”,实时排放监控监测的氮氧化物去除率不低于50%;车主及供应商应按《指南》中“车辆排放污染治理后维护保养要求”保障维护保养。
(二)治理车辆筛查及计划安排
各区负责本辖区重型柴油货车的筛选工作,重点筛查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对符合《指南》“总则”中的“适用条件”及本方案奖补车辆范围的,应纳入治理,并建立车辆信息库,制定3年分批完成的工作计划,车辆数较少或有条件的行政区应提前完成。
(三)供应商确定
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质监局、公安交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委、城管委和城建委制定重型柴油车尾气净化治理的技术条件,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经专家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不超过3家。各区应在中标供应商中自行选择确定。
(四)对供应商的要求
1、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
2、应严格按本方案的要求和招投标文件内容开展治理工作。
3、应按要求对拟治理车辆进行初始检测,核查车辆是否符合《指南》中“适用条件”和奖补条件,为车主提供良好服务。
4、应与区政府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与车主签订治理合同,保障设备的质量、车辆的安全性能、排放效果和治理后的维保等工作。
对违反方案要求或违规操作的供应商,由此产生的不合理治理费用及对车主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五)验收组织和资金发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治理车辆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本方案的验收标准,审查治理车辆数量、安装设备型号与质量,治理费用、污染物排放效果,以及奖补条件符合性等情况。建立完整的验收档案。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应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及时足额核发补贴,对连续稳定达标运行时间满一年的,向市财政部门集中申报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注册登记重型柴油货车的治理工作,建立治理车辆信息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广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上路行驶超标排放车辆,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
2、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签定委托治理合同(协议),建立对治理车辆的初始条件审核,治理过程监控,验收组织及资金核发工作程序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3、将治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奖补资金申办窗口,保障资金发放,及时申报市级奖励资金。对违法违规虚领、冒领及其它应退还的补贴资金予以收回。
市环保局: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柴油车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对供应商技术资质的招标工作,监察供应商技术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处理车辆治理中的技术问题。
2、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点治理的柴油货车信息库,并督导各区纳入年度工作任务。
3、建立治理后车辆的在线监控管理平台,监控并通报车辆运行排放情况,督导全市机动车环保执法活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全市重型柴油车营运车辆信息库并适时更新,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通过道路运输许可证。
市城管委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库并适时更新,督促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渣土、砂石料运输车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取消渣土运输资质。
市城建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建立混凝土运输车辆信息库并适时更新,敦促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混凝土运输车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市质监局负责对本地治理设备生产单位加强质量监管,组织查处生产领域治理设备质量问题;会同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检验机构;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技术标准、技术需求的编制。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全市重型柴油货车信息库,对排放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督导区公安交管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开展执法。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奖励资金,核查各区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核发奖励资金,督促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高度重视柴油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细化分工、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和治理效果。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主动履责,积极配合,对高排放柴油货车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二)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纳入治理车辆的车主要积极主动宣传我市奖补政策,做好服务,争取车主对治理工作的理解、配合和保持治理设施正常运维的承诺;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严厉处罚排放超标车辆,并督促切实整改。
(三)强化监督问责。对未履行主体和监督责任、工作不力、机动车污染问题突出的,市环委会将予以通报和曝光,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