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7849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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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3-10-11 16:18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3-10-11 16: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推进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国家工作任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省环保厅工作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北省2013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依据《计划》制定当地具体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湖北省2013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从源头和过程遏制污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全面有序推进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2013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
3、《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5、《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6、《关于加强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50号);
7、《省环保厅 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鄂环发[2010]31号);
8、《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鄂环发[2008]63号 )
二、工作目标
(一)清理未按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
(二)发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2013-2014年重点是涉重和二噁英排放企业;完成一批重点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
(三)公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考核情况,公告一批前期考核合格的生产审核机构名单;
(四)完成《湖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细则》的修订,并发布试行;
(五)制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计划。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实施,质量控制”的原则。在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统一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按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在要求依法全面开展工作的同时,以工作绩效为主导,强化审核工作质量,杜绝评估验收工作走过场。
(二)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职责分工、主动协作”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规划框架内,依据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会同系统内外的相关部门开展名单制定、评估验收、考核检查等工作,依法督促企业主动开展工作。
(三)坚持清洁生产与治污减排、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绩效、经济绩效要求为导向,帮助企业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对我省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明确将未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企业纳入环保管理重点名单。
(二)依据《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各地环保局将所有涉重企业纳入当地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各地结合企业停产整顿、关停、新改建等实际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依据湖北省二噁英排放企业名录,将二噁英排放企业纳入当地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各地环保局可结合当地企业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能耗超限额标准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发布当地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上述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工作方案,公示企业产排污情况,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时间节点。
(三)总结汇总前期咨询服务机构考核情况,结合考核和备案审查情况,重新公告第一批符合管理要求的咨询服务机构。
(四)结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订,调整修改《湖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细则》,征求地方环保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发改委联合发布实施,统一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规范,强化审核工作质量控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奠定分级负责的制度基础。
(五)结合地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在国家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的支持和帮助下,适时组织开展全省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按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进行督促与检查,调查相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切实落实管理要求。
五、进度安排
(一)2013年4月15日前,拟定完成《关于湖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考核情况的报告》、《关于湖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考核情况的公示》,《关于湖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资质情况的公示》和《关于湖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资质情况的公告》。
(二)2013年5月15日前,拟定我省第三批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会同省发改委发布实施;
(三)2013年9月15日前,组织相关专家修订《湖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细则》,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各地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各部门和二级单位征求意见,完成后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征求意见,形成报批稿,报厅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发布试行,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2013年10月15日前,结合我省历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情况和湖北省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情况,疏理未完成评估验收工作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的督促与检查工作,核实相关情况,发布《关于对未按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将相关企业列入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通报相关处室和其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的处罚措施。
(五)2013年12月15日前,拟定《湖北省环保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方案》,拟于2014年适时分别举办环保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咨询机构和重点企业的培训工作会议,以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咨询机构服务质量,强化重点企业主体作用,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良性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在省环保厅进行备案的机构不公示、不公告、不推荐,不受理审核报告的评估验收工作;对报告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机构,根据严重情况对相关机构进行告诫、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处理,确保咨询机构以有效的现场审核工作为基础,提出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审核方案,真正帮助企业取得实在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对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各级环保部门将相关企业列入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通报各相关部门,在企业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不予支持,并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或处以罚款。
(三)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商请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