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73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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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17:1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05-24 17: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委〔2018〕4号
市环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6]28号),为切实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现将《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联系人:管筱武 电话:13971142385传真:85805382 QQ:474220035)
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方案
为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武汉市“四水共治”工作方案(2017-2021年)》、《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国家和省考核我市的水体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1.8%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9.1%以内,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主要工作
(一)健全水环境管理体系
1.定期通报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排名。实施长江、汉江武汉段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研究后官湖等跨区水体考核奖惩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2.全面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健全区、乡镇(街)、村河湖长制工作责任体系,覆盖全市主要河流、湖泊、港渠和国考河流、湖泊的重点支流、港渠。推进“三长联动”,完善以官方河湖长为主导的治理管护责任体系,健全以民间河湖长为后盾的全社会监督参与体系,建立以数据河湖长为支撑的智慧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跨境水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市级河流、湖泊跨区监测,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建设,逐步建立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推进府河大数据试点建设,试行卫星遥感监测监控水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健全流域协作机制,强化跨界水污染事故、排渍排涝通报与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跨界联合监测、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工作,妥善处理跨界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加强风险防控,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6.严格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一律执行一级A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7.实施汉西、阳逻、前川、盘龙、蔡甸等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8.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南太子湖、江夏、东西湖等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工程,实施北湖、汤逊湖等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9.持续实施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着重推进武东、后官湖、巡司河、黄孝河、机场河等重点片区污水管网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10.大力推进大东湖核心区污水传输系统工程和沙湖等水环境提升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11.加快完善污水支管系统,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和混错接改造,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进社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建设。到2018年年底,主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12.建立健全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清查河流、湖泊排污口,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和分类标识、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核制度,加强监测监管。对设置布局不合理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督促加快整改。(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3.推进龙王嘴、汤逊湖、黄陵等污水处理厂尾水改排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武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严查非正规的污泥堆放点。(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15.加强工业企业监管和监督性监测,严查超标排污,确保重点企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率达到95%以上;深入推进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和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6.结合新“两园”建设,强化工业集聚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7.2018年底之前,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18.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摸清总磷、总氮排放底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农村污染治理
19.严格畜禽养殖禁、限规定,2018年底之前,限制养殖区内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全部搬迁或者关闭。适宜养殖区内鼓励散养户逐步退出,支持发展高标准、现代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加大河流、湖泊非法从事渔业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落实湖泊、水库“不投药、不投肥、不投饲”的生态养殖模式。(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1.加强渔业养殖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湖泊、水库蓝线外5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精养渔池。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循环水利用和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技术。(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2.严控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化,全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减少1%—2%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20%以上。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3.实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逐步建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污水治理体系。到2018年年底,全市72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4.全面启动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探索行之有效的处理模式。(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5.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面源污染防治
26.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完成50%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优先整治水源保护区内和水质监测断面上游的港口、码头。健全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加强巡查监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7.严格查处船舶污染,禁止船舶在水源保护区内停靠,禁止冲滩拆解船舶,规范船舶拆解、修造作业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武汉海事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8.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在东湖、后官湖、后湖等重点湖泊汇水范围开展初期雨水拦截试点,谋划巡司河初期雨水处理厂溢流污染治理项目。(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9.控制城市地表污染,积极推行低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模式,持续实施道路扬尘清洁清扫,建筑工地清洗污水、基坑污水应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禁止将垃圾、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城市管道,防止污染物随雨水径流污染水体。(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0.贯彻落实《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31.严禁在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布局重化工园区,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沿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32.严格执行基本生态控制线项目准入制度,清理、搬迁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规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33.工业企业须向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禁止审批在工业集聚区(园区)规划范围外建设的排放工业废水的新(改、扩)建项目;已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具备接入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统一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4.强化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对上一季度水质不达标国考断面水体控制单元内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下一季度不得核准对应超标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民生项目、污染物减排项目除外);非国考断面2017年水质不达标的水体控制单元内新(改、扩)建设项目,对应的超标主要水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水资源保护
35.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6.制订并实施市域内重点水体水量调度方案,协调上下游,采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等措施,维持通顺河、倒水、举水等河流合理生态流量和东湖、梁子湖、斧头湖、汤逊湖等重点湖泊基本生态水位,提高水环境容量。(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7.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8.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9.推进城镇节水,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0.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构建全民节水参与体系,2018年建设3个节水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八)保障饮用水安全
41.自2018年起,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内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42.调查评估全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进一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43.整治城市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隐患整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交委,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44.建设防护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生态围栏等水源保护区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5.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加快推进梁子湖应急水厂建设工程,强化供水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取水优化调整方案,整合取水口,实施平湖门水厂改转压站工程,逐步减少长江、汉江武汉段水源保护区数量。(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46.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推进集中供水管网延伸服务,合理整合归并小水厂,提高农村集中供水覆盖率和供水水质,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九)修复水生态环境
47.强化河流、湖泊、水库生态保护,实施水域蓝线范围内退垸、退塘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东湖、汤逊湖、梁子湖(含牛山湖)、斧头湖、后官湖、武湖等市级湖长湖泊和黄家湖等军运会重点保障湖泊退垸、退塘还湖。(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8.提升湖泊景观功能,强化湖泊绿线保护,分类推进9个湖泊绿地(公园)建设升级。(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9.以国家考核河流湖泊为重点,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对控制单元内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河道整治、生态拦截、生态修复等措施,全面整治汇水范围内的重点支流、港渠、排口。(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0.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确保已整治完成水体长治久清。对建成区内港渠、湖泊等水体开展黑臭水体检查识别,发现一处,整治一处。(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1.编制实施“一河(湖)一策”,积极推进梁子湖、斧头湖、东湖、后官湖、汤逊湖、鲁湖、南湖、沙湖、墨水湖、龙阳湖等重点湖泊和黄家湖、青菱河等涉军运会水体水环境提升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52.持续推进大东湖、汉阳六湖以及金银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市碧水集团、相关区人民政府)
53.持续推进地下油罐改造为双层罐或者设置防渗池工作。开展典型场地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4.实施紫霞观、北洋桥、岱山等封场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国土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上级考核河湖及其主要支流、港渠纳入治理和考核范围,明确切实可行的目标和措施,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并加强检查和考核,全面推进流域污染防治。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加强对各区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严格督查考核。以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回头看”为契机,督促整改突出水环境问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水污染问题为导向,加强督查检查。定期考核各区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水环境质量年度排名靠后、问题突出的有关负责人约谈。对上级重点考核断面实行预警通报,督促制定实施处置预案。将水质情况纳入市级绩效目标,每季度对各区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分。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湖泊整治、水库及塘堰沟渠整治、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清淤、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与雨水利用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流域、湖泊整治。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