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385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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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6-12-28 09:47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09: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鄂环函〔2016〕506号
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年度考核工作的函
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
2016年12月6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省政府批示要求我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秘七字〔2016〕272号)。根据环保部近期相关会议要求,各省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需2017年1月10日前上报,为做好我省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考核规定,各任务牵头部委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请各个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照国家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自查和实地考核迎检,要积极跟上级主管部门衔接沟通,确保本部门牵头考核内容顺利通过上级部委考核。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省环委会办公室已发函要求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请各部门加强与各地对口单位的对接,严格按照国家自查报告大纲要求(见附件)于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相关附表及自查评分)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我厅,我厅汇总形成我省自查报告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查报告将作为附件一并报省政府。
三、规范建立重点工作台账。国家考核规定明确要求各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请各个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考核规定、自查报告大纲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重点工作台账,于1月20日前报我厅。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污防处 刘春来 董奕娈
联系方式:027-87167138 87167103(兼传真)
电子邮箱:hbdepdong@foxmail.com
附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试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