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388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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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2-04-09 09:5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04-09 09:5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2012〕63号
关于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各级政府首要责任, 省、市领导多次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水务局,市交委,市监察局等4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组),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查清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隐患,从严查处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行为,推进落实水源地安全保护措施,建立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和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二、检查范围
19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45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64个水源地。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
(二)检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建筑物、码头、畜禽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等)清拆、搬迁进展情况;
(三)检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整治进展情况;
(四)检查水源地周边涉危、涉重等威胁水源地安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防治及环境管理情况;
(五)检查水源地应急制度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源地水质情况;
(七)检查水源地保护履职、执法情况。
四、检查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自4月10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4月10日至4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水源地保护执法工作专班,组织力量,彻底查清辖区内城市和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内所有环境安全隐患,形成自查报告,并结合实际,制定详细整治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市检查组。
(二)整治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无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码头、企业、种养殖等)一律清拆;非法排污口一律拆除、关闭;违法排污单位一律限期治理。
(三)检查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
市检查组对各区(管委会)水源地保护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市检查组采取听报告、查阅档案资料和抽查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整治进展、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法管理等情况。
(四)复查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
市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未及时整改的进行复查,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向市政府报告水源地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
五、市检查组人员安排和分工
市检查组共分4个检查小组,市环保局副局长赵建国、市水务局副局级干部王洪胜、市交委副主任夏焕运、市监察局副局长刘生华分任第一、二、三、四组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水务局,市交委,市监察局各抽调2人组成。
(一)第一组(联络员:市环保局)
检查地点: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抽查的重点水源地(5个):长江堤角水厂水源地、长江武湖水厂水源地、长江阳逻水厂水源地、滠水黄陂前川水厂水源地、举水新洲长源水厂水源地。
(二)第二组(联络员:市水务局)
检查地点:武昌区、青山区、江夏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抽查的重点水源地(5个):长江江夏水厂水源地、长江平湖门水厂水源地、长江余家头水厂水源地、长江港东水厂水源地、长江沌口水厂水源地。
(三)第三组(联络员:市交委)
检查地点:硚口区、东西湖区、蔡甸区。
抽查的重点水源地(5个):汉江西湖水厂水源地、汉江白鹤嘴水厂水源地、汉江余氏墩水厂水源地、汉江宗关水厂水源地、汉江蔡甸水厂水源地。
(四)第四组(联络员:市监察局)
检查地点:汉阳区、汉南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抽查的重点水源地(4个):汉江琴断口水厂水源地、汉江国棉水厂水源地、长江汉武水厂水源地、长江白沙洲水厂水源地。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清查,全面掌握水源地安全隐患清单。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以及国家对水源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水源地逐一清查,全面掌握水源地的划定、建设与监管情况,尤其要把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摸清,把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及建设项目摸准。查清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数量、排污量和主要排入的工业企业单位;查清水源地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整理好档案,做到一源一档,形成水源地安全隐患清单和自查报告报市检查组。
(二)仔细分析,制定水源地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梳理分析,周密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与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执法,坚决清除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违法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组织力量,进行综合执法,坚决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码头等与供水无关的建设设施。划定水源地保护区以后新建的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或搬迁,原有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国家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四)及时通报,共同研究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水源地市政排污口的截污涉及城市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十二五”水务规划;合法码头、企业的拆除、搬迁涉及到补偿经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整治工作中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向市检查组和市政府报告,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共同研究对策,形成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成员名单,市检查组将另行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联 系 人:罗 巍 联系电话:85805382 13018075629)
主题词:环保 饮用水源△ 执法 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
共印3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