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18237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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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2-10-28 16:57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10-28 16:5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2]37号
关于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实施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 的通知》(环发﹝2012﹞8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和考核工作,现将国家“考核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国家将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围绕排放量、环境质量、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2013年)和全面考核(2016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告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未通过考核的,环保部将暂停该地区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考核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区,报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环境保护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和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切实紧抓不放、抓出成效,圆满完成规划各项工作任务,顺利通过国家规划考核。
二、认真开展重点重金属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
国家要求每年组织对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监测。各地要落实相关的监测任务,制定监测方案和计划,按照国家要求、频次、指标开展监测工作,并整理好相关档案资料。对监测结果不达标的,要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省环保厅将对监测不达标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地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各地要按国家要求,组织对辖区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重点企业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根据“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32号)的有关要求,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重金属环境质量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测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做好全省重点重金属环境质量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测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
三、扎实做好重金属总量核算工作
重点区域要严格落实“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的政策规定,努力消化污染存量、多还旧账。非重点区域要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试点,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各地要根据国家控制指标,周密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计划;加强辖区内排放重金属相关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完善台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应做到“一区一档”、“一企一档”;组织污防、总量(环统)、环评、监察、监测、科研等部门和单位,分元素分别对废水和废气两种介质中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进行核查核算,按要求及时向省环保厅上报全口径数据,包括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废水废气中重金属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产生量和排放量、辖区内各行业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等,做到“增量落地、减量查清、统筹衔接”。
四、加快规划项目和重金属污染减排项目实施
各地每年应安排不低于30%的规划项目的实施,并及时跟踪进展,督促按时按质完成,建立规划项目建设定期调度制度,每季度将规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加快重金属污染减排项目实施,重点做好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新、改、扩建污染源深度治理或改造污染源末端治理设施)等减排项目建设,完善减排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
五、严格涉重企业环境监管
各地要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从严查处未批先建、未执行环保“三同时”、采用淘汰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全面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和检查。
各地应督促辖区内涉重企业按国家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规划》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应依法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优化产业布局。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时,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涉重项目的“三同时”验收,确保相关污染防治措施的稳定运行。
加强对全省涉重企业风险排查,查找环境隐患并督促整改。督促涉重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按要求备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演练。
附件:环保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的通知(环发[2012]8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