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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办〔2012〕49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搬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7 08:32 来源: 金沙博彩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8242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金沙博彩 成文日期: 2012-09-27 08:3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09-27 08:32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办〔2012〕49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搬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产业布局调整,我市先后对一批位于城市中心区和城郊地区的工业企业实施了退二进三、退城进园和关闭并转。部分企业实施关闭和搬迁后,原址遗留固体废物及被污染土壤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留下环境污染隐患。为加强我市关闭和搬迁企业遗留环境问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武政[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固体废物及被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遗留固体废物的管理

(一)遗留固体废物处置责任人的认定

搬迁企业遗留固体废物的处置责任原则上由原企业承担;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关闭企业遗留固体废物处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认定。

(二)遗留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流程

1、企业实施关闭搬迁前,应制定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按管理权限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就原址遗留固体废物状况依法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截止时限为原址停止生产一个月前。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原址留有固体废物的,由环保部门对遗留固体废物责任人提出限期处置要求。属危险废物的,责任人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属一般固体废物的,责任人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实施;对不能直接判明性质的固体废物,责任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别监测,并将结果报市环保局认定后分类处置。

3、遗留固体废物完成处置后,责任人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部门应在原址遗留固体废物申报审核意见书上签署验收意见。

二、原址场地环境质量的调查评估与修复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工业企业场址在开发利用前要开展原场地环境质量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有环境风险的污染场地进行治理修复。

(一)基本要求

建立工业企业原址环境质量调查、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后,应先对企业原址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予以清除和处置,及时减轻环境污染。同时由有资质的机构对原址场地潜在的环境风险开展调查与评估,对评估确认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污染场地要治理修复,经治理修复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原址场地进行开发利用。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应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造成原址污染的企业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当污染场地责任继承者不能消除污染风险责任时,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造成原址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的,其污染场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该单位享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原址污染场地由政府土地储备单位收购储备或依法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在土地招拍挂或土地成交确认有关文件中明确和落实原址土地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根据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费用应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三)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内容与程序

污染场地责任人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土地利用方式变更申请材料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1、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内容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应包括场地基本情况、场地土地利用方式及使用权人变更情况、场地内主要生产活动及污染源情况、场地内建筑物和设备设施情况、场地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和敏感目标、场地土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2、污染场地调查评估程序

(1)场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调研、重点位置布点采样分析,编写《场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场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场地土壤受到污染的,编写《场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方案》,通过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组织开展详细调查,调查完成后,编写《场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报环保部门备案。

(3)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场地土壤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和用地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估,编写《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环保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及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论需要进行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启动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

3、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的程序

(1)编制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方案。接受委托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机构,应该依据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编制《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的范围及预期目标、技术路线与工艺流程、实施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计划、工程监理计划等。

(2)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理。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治理与修复开工前,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理。接受委托的监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落实情况严格进行监理。

接受委托进行工程监理的机构,应当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向土地使用权人和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监理报告。治理与修复工程需要分项实施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分项工程完工后,提交分项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完工后提交总体工程监理报告。

(3)治理与修复工程的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方案》组织施工,并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避免污染场地原有状态遭到破坏,防止因污染物扩散、迁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或污染其他环境介质。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要建设修复设施的,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建设规划、修复后土地的利用方式、周边公共建筑和相关人群的敏感度等因素,建设治理与修复设施不得对场地周边环境造成新的破坏。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应当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污染场地土壤采用客土、挖掘、填埋等技术进行治理与修复,且离场污染土壤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后续处理处置。

(4)治理与修复工程验收。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结束后,污染场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治理和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环保部门备案。

(5)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结束后,污染场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发布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关闭搬迁过程环境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计划、开展原址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有关企业要自觉履行遗留固体废物申报、处理和原址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责任,按照环保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提供必要信息资料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污染现状调查,积极落实治理修复计划、方案和经费,按期保质完成治理修复任务。

(二)严格把关,严格审批。有关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壤调查评估、修复及验收备案材料原则上须经专家技术审查,并附有专家意见;工业原址场地未经调查评估,或经调查评估确定存在污染的而未修复治理的,或修复治理未通过验收的,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审批该场地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工业企业关停搬迁环境管理要求高,特别是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性强,环保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全市污染场地的科学防治水平,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要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直管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固体废物的处置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监管;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和修复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环保局分别根据原址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对应原则负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国家、省有相关文件出台后,按国家、省新的规定执行。

                                                 2012年9月19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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