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282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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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沙博彩 | 成文日期: | 2017-11-26 19:24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11-26 19: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市开展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十三个行业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文件精神,按照环保部出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我市2017年下半年需完成钢铁、水泥,石化、炼焦、平板玻璃,电镀、印染、原料药制造、农药等13个行业全部企业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将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钢铁行业: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水泥行业: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三)石化工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造、人造原油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乙烯、芳烃生产)的企业。
(四)炼焦行业: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
(五)平板玻璃行业:含有平板玻璃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
(六)电镀行业: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有电镀工序的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业,电子工业除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
(七)纺织印染行业:含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印染加工企业。
(八)原料药制造行业: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企业。
(九)农药制造行业: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企业。
(十)氮肥行业:氮肥(合成氨)生产企业。
(十一)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铜、铅锌冶炼以及电解铝生产企业。
(十二)制革行业: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业。
(十三)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企业。
二、申领时限
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在11月30日前,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排污许可申请信息填报工作。
三、核发机关
按企业环境管理权限进行分工,市直管排污单位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区管排污单位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责移交至辖区行政审批局的区(含功能区),区环保局应积极配合行政审批局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申请程序
排污许可证申报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及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网址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other/hjbhgc)等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咨询电话
027-85805708
特此公告。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