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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3〕8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15 15:56 来源: 金沙博彩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17469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澳门金沙娱乐城 成文日期: 2015-01-15 15:5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1-15 15:56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政〔2013〕8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2010年3月1日《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和增强。但是,我市保护区管理也存在着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管理机构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和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切实加强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安全,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是“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净化环境、调蓄洪水、旅游观赏、科研教育、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我市是我国内陆湿地资源最丰富的城市之一,天然湿地面积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8.36%,现已划建5个保护区,即蔡甸区沉湖、江夏区上涉湖2个省级保护区和新洲区涨渡湖、黄陂区草湖、汉南区武湖3个市级保护区。加强对上述保护区的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中心城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美丽江城、幸福武汉”,完善城市生态功能的实际需要。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管好建好用好保护区,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强化保护区分区管理
  (一)进一步明晰分区边界。在保护区功能分区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界牌、界桩、界碑等,或者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巡护道路、围栏及植物隔离带等,进一步明晰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区边界。
  (二)推行生态种养模式。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原有居民开展生态种植、养殖业,或者实施有利湿地保护的替代产业。在此基础上,制订核心区经营活动退出和原有居民外迁方案,力争5年内完成。严格限制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过度开发经营,在不破坏湿地资源的前提下,只能从事不影响湿地生态环境的种养业或者湿地生态旅游业等。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进入保护区。除用于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的简易设施外,严禁任何建设项目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实验区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加快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一)把握补偿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减量限制,政府引导、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类补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保护区市级生态补偿机制,对相应权益人或者经营者依法给予补偿,促进保护区保护管理。
  (二)明确补偿对象。主要是对因湿地保护需要而生产经营受限,或者在种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益人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
  (三)确定市级补偿标准。市级财政对省级及以上保护区,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每亩每年分别为25元、15元、1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对市级保护区,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每亩每年分别为20元、10元、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建立区级补偿机制。各相关区在组织落实市级生态补偿标准基础上,参照市级补偿标准,对市级及以上保护区均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每亩每年不低于15元、10元、5元的补偿标准,建立保护区区级生态补偿机制。
  四、加强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一)积极推进保护区升级。加强新洲区涨渡湖、汉南区武湖、黄陂区草湖3个市级保护区资源培育,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待条件成熟后积极申报建立省级保护区,同时加快蔡甸区沉湖申报“国际重要湿地” 名录工作。
  (二)加强保护区资源动态监测。健全完善实时监测体系,开展保护区内原有物种的动态监测。以珍稀、濒危物种为重点,适时监测湿地野生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分布状况,建立保护区湿地资源信息档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护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合理布局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充实监测点,落实监测责任,加强监测设施配备,建立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机制,搞好疫源疫病防控。制订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保护区水体质量定期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禁止使用违禁农药,控制点源、面源污染。开展流域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污染水源流入保护区。
  (五)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行为。严格实施保护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等规定,坚决依法制止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乱捕滥猎鸟类等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侵占保护区等违法行为,维护湿地资源安全。
  五、进一步加快保护区生态功能恢复
  (一)实施水生植被恢复工程。推广退化湿地生态系统恢复重建技术,在湖岸线周边种植苔草、菰、野莲等野生植物,促进野生植物群落的恢复,净化湿地水质。同时防止有害生物及外来物种入侵。
  (二)实施生态调蓄工程。根据生态养殖和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需要,建立江湖联通的长效机制,实施季节性的水位调节,推进自然湿地的恢复和保护。
  (三)促进鸟类种群增加。建设人工鸟巢、投食点,在冬季候鸟食物短缺时集中投食,实施退耕还湿,扩大鸟类栖息地,人工改善鸟类栖息地生态环境。及时救护生病、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鸟类等野生动物,促进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增加。
  六、加强保护区资源合理利用
  (一)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发挥保护区资源丰富、物种多样的优势,建设观鸟长廊、科普示范园、科普宣教中心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科普教育活动,将保护区建成湿地科普教育基地。
  (二)适度开展保护区湿地生态旅游。在做好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制订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渔鸟趣景区”观鸟、“林渔鸭一体化养殖”观赏等生态旅游业。适时推出各具特色的湿地生态旅游线路,打造湿地旅游品牌。
  (三)加强保护区生态文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湿地日、爱鸟周、观鸟节、湿地摄影展等生态文化活动,加强保护区的保护宣传,扩大保护区的社会影响,提高知名度,增强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七、切实加强保护区的组织领导
  (一)加大工作管理力度。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完善管理机构。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湿地保护有关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辖区内保护区管理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人员编制,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并积极解决人员经费。同时,注重加强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做好保护区的具体保护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市级财政对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用于保护区基础设施、宣传教育、科普示范和保护管理及生态修复建设。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将保护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保护区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将保护区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细化工作职责分工。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是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内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向国家、省争取湿地保护与建设项目。市林业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保护区建立的评审和生态功能评价,并对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水务部门负责加强保护区内湖泊保护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护区项目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推广生态种养模式,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保护区内治安及涉及湿地保护案件的查处。市编制、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护区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由林业部门牵头,公安、水务、环保、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参加,开展定期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确保湿地生态安全。建立湿地污染防控协调机制,由市环保部门牵头,水务、农业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保护区流域范围内水污染问题,统筹抓好保护区内水体、土壤、农田等污染综合防控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协调本区保护区内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建立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形成权属清晰、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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