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12〕61号
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度市级以奖促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及农村生态示范项目进行验收的通知
各相关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推进各新城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今年5月18日和7月9日,我局分别下达了2012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项目。根据《武汉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财建[2011]238号)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要求,我局拟于近日联合市财政局对各项目组织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一)《市环保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武环农办[2012]2号)
(二)《市环保局关于下达2012年以奖促治农村生态示范项目的通知》(武环[2012]111号)
(三)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武汉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财建[2011]238)号
(四)《武汉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财务验收规定》(武环[2010]61号)
二、验收内容
(一)工程内容
1、“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包括:
蔡甸区大集街、玉贤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茶湖周边6村及洪北管委会幺沟村、老河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江夏区法泗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法泗镇东港村、大路村,安山街安山社区,郑店街黄金桥村、段岭庙社区、莲花桥村,金口街前进村、枫树岭村,山坡街山新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柏泉茅庙集社区、辛安渡张长湖村、东山五四大队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汉南区纱帽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一期项目,湘口街向新大队、东荆街滩头山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黄陂区六指街、李集街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处理工程,王家河、木兰乡、罗汉街、六指街、李集街、姚集街、天河街、祁家湾街、滠口街及大潭办事处25个村级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新洲区汪集街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三店街、邾城街、凤凰镇、潘塘街、李集街、徐古镇、汪集街等30个村级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以奖促治”农村生态示范项目。具体包括:6个新城区的3项规模化养殖综合整治项目;17项小型养殖场综合整治项目;10项 “两减两清”示范项目;8项农牧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4项生态保护工程项目。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区级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区级资金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预算与项目决算对比情况,以及与设计变更相应的批准文件。
2、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审计情况。
三、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区级自验、市级抽查验收。12月7日以前,由区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组织自查初审;12月14日以前,区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12月20日以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分为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二类,其中必查项目包括:集镇集中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化养殖综合整治项目、“两减两清”示范项目、农牧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有关文件档案、项目建设管理的影响及图片资料、财务档案、会计账簿、监测报告等)和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项目运行记录及实际运行情况的方式进行。
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各街乡镇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2、区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自验报告(具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自查情况);
3、区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
4、经备案的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及合同文本。
5、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及有关设备技术文件;
6、项目实施前后由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有效监测报告;
7、竣工财务决算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由区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
(二)“以奖促治”农村生态示范项目,继续按照《武汉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财务验收规定》(武环[2010]61号),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同步执行。
四、 验收评价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完成后,市级项目验收组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者由区环保、财政部门填写《武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竣工验收表》,并按要求汇总后,报送市级项目验收组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环保、财政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完成;
(三)严格执行项目的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工程正常运行,监测合格;
(四)区级资金及时足额下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运行及发挥效益的;
(三)区级资金未到位,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
(四)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级环保部门将下发验收通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该区申报中央和省、市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项目所在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虚构建设内容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追缴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环保项目验收工作,推进项目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2011年度由我局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请各区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资金审计报告,或由区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关于2011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该报告请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我局。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于农村环保项目,还将逐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请各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2012年11月27日
抄送: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