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2015〕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环保局: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项举措开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工作,扶持畜禽养殖企业新建或完善治污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服务人民生活的需要,畜禽养殖业也在快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仍然突出。为深入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各新城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鉴于我省目前尚未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我局建议各新城区开展相关工作时采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中确定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即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
各新城区环保局应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档案。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的协调,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项目审批,把好准入关口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检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否全面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否则不予通过验收,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项目停止投入使用。
三、强化监管工作,严查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畜禽养殖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区环保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后,移交区环保局进行后期监管。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畜禽养殖项目,由区环保局负责竣工环保验收和后期监管工作。
各新城区环保局应定期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规定的禁养区是否存在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业;
(二)畜禽养殖企业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
(三)是否设有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贮存设施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是否采取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其恶臭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四)畜禽养殖场污水经治理后,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查看监测报告);
(五)是否存在向水体和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现象。
各新城区环保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况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对畜禽养殖企业实施拆除或关闭的,应及时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我局将适时对各新城区环保局的畜禽养殖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四、加大资金投入,扶持治污项目
各新城区环保局应结合区情,积极组织申报各级有关“清洁养殖”方面的项目。将项目拨付的专项资金足额使用,并积极协调区级配套资金,扶持建设一批“清洁养殖”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起到的良好治污效果,引导辖区其他畜禽养殖企业加大污染防治投入,进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7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