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15〕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不力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新农组发[2015]1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村周边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源监管,着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建立监管网格
依据《环保法》和《条例》规定,各新城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周边工矿企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新城区要实行农村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落实监管区域和责任人。
二、严格项目审批, 把好准入关口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畜禽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环保局对应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对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运行)和“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各新城区环保局对各自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并根据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对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管。
三、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企业底数
各新城区环保局应对本辖区内农村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于6月底前建立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档案。
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鉴于我省目前尚未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我局建议各新城区开展相关工作时采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中确定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即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
四、加强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各新城区环保局对辖区内农村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收到的投诉,应到现场开展调查,违法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理率达到100%。若未按要求进行查处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立案查处,同时提请市局监察处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各新城区环保局应尽快开展对辖区内无证、无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矿企业和环保要求不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工作。依据《环保法》和《条例》规定,需要对违法企业实施拆除或关闭的,应及时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治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日常监管
各新城区环保局应尽快建立辖区内农村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对辖区内农村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辖区内农村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企业,每季度专项巡察1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