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757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9-09-26 11:22 |
文   号: | 武政规〔2019〕23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11:20 |
效力状态: | 失效 |
武政规〔2019〕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举办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以下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企业、各类工地施工和船舶、飞机、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应当严格执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包括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0时起至10月28日24时止。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要求部分行业或者企业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在管控措施实施期限内,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AQI日均值以可跨自然日的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大于100;或AQI小时值大于100(参照24小时标准限值),且预测未来12小时及以上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可以实施应急措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发电机组、炼焦焦炉烟气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行业废气排放标准的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水泥及水泥制品企业实行错峰生产。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以下作业:拆除施工;工地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转运和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建材切割、沥青铺设等;各类建筑垃圾转运;房屋立面、桥梁、城市公共设施涂料涂刷和道路划线作业。当实施应急措施时,暂停所有工地施工。
前款规定的暂停作业,不包括应急抢险、抢修工程。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土石方施工作业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暂停作业。当实施应急措施时,暂停所有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前款规定的暂停作业,不包括应急抢险、抢修工程。
六、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单壳油船按国家、湖北省要求进行管控。飞机在靠桥期间,具备条件的应当全部使用桥载设备供电,关闭辅助动力装置。
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大气污染排放和生产情况,确定实施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的企业范围。纳入实施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范围的企业,应当制订“一企一策”方案,确定设备检修、错峰生产或者暂停部分污染工序、提升净化装置水平等措施和计划。在实施管控措施时,实现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在2018年日平均排放量基础上削减40%以上;实施应急措施时,实现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在2018年日平均排放量基础上削减60%以上。
八、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根据本决定发布本部门的细化规定。
九、违反本决定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相关解读]
2019年10月18日至27日,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将在武汉市举办。近年来的9-11月,武汉市气象条件总体为降水少、风速弱、湿度大、逆温多,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大气污染以内源为主,受偏北风影响也有外源输入风险,军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形势非常严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积极做好空气污染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拟订《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军运会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做如下解读:
一、关于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
由于军运会期间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这三类污染源分别来自工业企业、各类工地施工和机动车、船舶、飞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放占全社会大气污染排放90%以上。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将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制定、另行发布,本《决定》不涉及。因此,《决定》适用于企业、各类工地施工和船舶、飞机、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的起止时间
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0时起至10月28日24时止。主要是考虑我市地处内陆中部,10月左右气象扩散条件一般,需要给予大气污染物一定的扩散、自净时间。
由于部分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VOCs)短时间内扩散、自净难度大,根据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情况,对部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行业和企业,可以要求其进一步提前采取相关措施。
三、关于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的分级
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分为两级,即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管控措施为在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实施期限内需要持续实施的措施;应急措施是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当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达到一定的条件时,需要进一步实施的措施。
启动应急措施的条件为: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AQI日均值以可跨自然日的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大于100;或AQI小时值大于100(参照24小时标准限值),且预测未来12小时及以上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应急措施比管控措施的覆盖范围更为广泛,采取的措施也更为严格。
四、关于企业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
《决定》提出的对燃煤发电机组、炼焦焦炉排放标准要求,是基于其污染排放总量大且可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决定》要求水泥及水泥制品行业实行错峰生产,主要是考虑其PM10和PM2.5排放量约占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1.3%和13.3%,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决定》提出的企业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基于“不影响企业全年生产、不搞一刀切、不搞强制的行政命令,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总原则,采取与企业协调制订“一企一策”方式实施。
五、关于工地施工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
《决定》提出的工地施工大气环境管理措施,是以减少工地扬尘、粉尘污染排放为主,兼顾部分工地施工作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
六、关于移动源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
《决定》提出了移动源大气环境管理措施,主要是我市船舶、飞机、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氮氧化物(NOx)排放量约占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1.2%、2.6%、9.8%,10月左右我市二氧化氮(NO2)超标概率较大,因此将这些领域作为氮氧化物(NOx)管控的重点。
其中,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船舶的管控按国家和省级要求执行;天河机场飞机靠桥岸电设施已基本覆盖,提升飞机桥电的使用比例,有利于减少燃油尾气排放;加强工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利于减少燃油废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