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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办〔2017〕52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1 09:52 来源: 澳门金沙娱乐城

武环办〔2017〕52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根据武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应急、机要通信及休干车辆使用范围的通知》(武车改办〔2017〕15号),局办公室对2016年印发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环保局关于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规定,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用车依规使用,根据《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车改办〔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应急、机要通信及休干车辆使用范围的通知》(武车改办〔2017〕15号),结合我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公车改革完成后,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休干用车等公务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既要按规定合理使用,又不造成车辆闲置。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置、调度、维修、保险、加油以及司勤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第五条  公务用车应优先保障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任务,以及精准扶贫等重要工作需要。

第六条  公务用车可用于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外的公务出行。

第七条  公务用车可用于保障前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东湖宾馆,市委(含市委会议中心)、市人大、市政府(含市政府礼堂)、市政协参加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

第八条  公务用车可用于保障随省、市领导组织的调研活动。

第九条  公务用车可用于保障接待外地来汉公务活动和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条  公务用车可用于保障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可用于保障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紧急送医等。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可用于保障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鼓励公共交通出行,若保留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在公务出行经费预算额度内,可选择社会化租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审批单制度,符合用车规定的处室填写《市环保局机关公务车辆派车审批单》,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进行保障。

第十五条   局领导参加公务用车可保障范围内的公务活动,需要安排公务用车的,由局办公室填写派车审批单,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按第十二条规定派遣公务用车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承办公务接待活动,或者其他重要工作如环境应急、跨部门联合督查、精准扶贫、执纪办案等需要用车的,由用车处室填写派车审批单,报用车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填写派车审批单,报分管老干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机要通信车取送文件以及前往市民之家环保窗口取送审批件等由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分别填写派车审批单,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前往市委、市政府等取、送涉密文件和比较紧急的文件等机要通信工作,安排机要通信车优先保障。局机关各处室承办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审定的非紧急文件等由局办公室集中办理,不专门临时安排车辆送、取。工作日每天下午往返市民之家取、送环保审批窗口相关文件,由行政审批处负责。

四、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车处室必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机关公务车辆派车审批单》上的申报用途使用公车,不得擅自变更,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停放在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宾馆会所、娱乐场所、大型卖场、旅游景区等场所。公车出行须注意安全、文明行车和停放。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必须定点停放于局机关大院内固定车位,实行集中管理,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公车私用。

第二十四条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央、省、市出台新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2016年印发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环保局关于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武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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