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0649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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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17:30 |
文   号: | 武环办〔2024〕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5 17: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已经2024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澳门金沙娱乐城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打造办法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国家、省关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围绕“提质增效”主线,坚持自愿原则,鼓励排污单位根据自身环境管理水平自主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营造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提升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进一步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对认定为标杆企业的排污单位,实行激励政策和差别化管理措施,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打造范围
全市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排污单位:
(一)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近三年内,无专门针对企业的环保投诉或有关环保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未被列入环保失信单位名单。
(三)国家、省、市三级排污许可证复核工作中未发现重点问题或重点问题按时完成改正。
三、打造方式
(一)各区(分)局成立由排污许可发证、执法、监测等部门组成的标杆企业预审小组(以下简称预审小组),负责对辖区申报的排污单位预审及初步筛选,主动上门收集申报标杆企业所需审核资料,对申报的排污单位实施评价打分,择优向市局报送标杆企业推荐名单(含基本情况、标杆特色)和推荐意见。
市局成立标杆企业复核小组(以下简称复核小组),由局办公室、督察处、法规处、审批处、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监控中心、科技中心、宣教中心组成,各部门依据职责对各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结合专家评分、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拟认定的标杆企业名单。
(二)打造形式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两种。资料审核是指查阅各项评价指标所涉及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查是指实地查看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情况。其中,评价指标采用打分法(附件1),预审小组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实施评价打分;复核小组组织专家开展评分形成评审结论表(附件2),评分平均分为最终得分,结合评分结果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三)标杆企业的评价指标,采取基本指标、正向加分指标、否决项指标的计分方式,对申报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水平进行量化计分,综合评价总分为120分。其中,基本指标上限为100分,包含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管理、信息公开等5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正向加分项指标上限为20分,包含制度构建、能力建设、亮点工作等3项一级指标,9项二级指标;否决项指标包含依法依规1项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存在1项及以上否决项指标不可参与评价,基本指标得分80分以下不可参与认定。
(四)根据评审结论表载明的评分结果从高至低排名,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公示,按程序认定为标杆企业。
四、打造程序
采用企业申报、分局预审、市局复审、公示认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标杆企业打造工作。
(一)引导阶段。各区(分)局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打造标杆企业工作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引导排污单位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专家答疑和现场指导等活动,加强排污许可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培训,提升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
(二)培育阶段。各区(分)局应制定标杆企业打造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安排,梳理辖区持证排污单位证后管理情况,建立标杆企业分级库,按季度对标杆企业分级库开展动态调整。将排污主体责任履行较好、证后管理相对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标杆企业库,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强化指导帮扶,推动排污单位达到标杆企业标准;将排污主体责任履行相对较差、证后管理相对薄弱的排污单位纳入帮扶企业库,加大监督执法和指导帮扶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证后管理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三)帮扶阶段。各区(分)局每年从标杆企业库中择优选取2家及以上自主申报意愿强、综合评比高且采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排污单位,作为打造标杆企业重点对象,对照评价指标,找准短板弱项,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帮扶方案,帮助企业精准对标提升,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在申报前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优化台账记录样本、完善执行报告内容,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选取打造标杆企业重点对象时应优先考虑排污许可证质量好、监测指标和频次符合要求、台账管理规范、及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无环保投诉或行政处罚等的排污单位。
(四)申报阶段。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向辖区(分)局提交标杆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区(分)局应主动上门收集相关资料(详见《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工作指南》<附件3>),提醒排污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信息。对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3年内不得再接受申报。
(五)预审阶段。各区(分)局依据标杆企业标准,对申报对象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按照评价指标打分,联合开展现场审核,择优选取符合申报要求的排污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排污单位告知不符合原因。
(六)复核阶段。各区(分)局将通过预审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复核小组,复核小组各部门依据职责对各区推荐排污单位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排污单位,复核小组组织生态环境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人选及相关费用由科技中心负责落实),按照评价指标开展打分(复核过程中,专家组可要求区<分>局补充必要的材料或进行说明),选取综合评价得分95分及以上且基本指标80分及以上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审批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监控中心、科技中心和专家共同实施,重点核查企业实际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环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复核小组结合专家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定结果确定拟认定标杆企业名单。
(七)认定阶段。通过市局网站对拟认定标杆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排污单位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认定为标杆企业的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
(八)推广阶段。各区(分)局可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标杆企业宣传报道,总结推广标杆企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其他企业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执法部门应以打造标杆企业为抓手,持续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证后管理要求,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台账管理、执行报告提交、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引导排污单位积极落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
五、激励措施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1.对标杆企业授予“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荣誉称号。
2.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其他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标杆企业宣传力度,树立排污许可管理典范,进一步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二)提供优质环保服务
1.标杆企业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时,开通环保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即来即审、并联审批,必要时提供上门指导帮扶,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2.标杆企业实施新、改、扩建项目(不含“两高”项目)时,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不含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予以调配支持。
3.积极协调标杆企业富余排污权转让,支持企业发展。
4.指导标杆企业依据已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减排量,支持符合要求的碳普惠减排量纳入湖北碳市场交易。
(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1.将标杆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行差异化监管,降低执法检查频次。
2.对标杆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四)协调其他政策支持
1.协助标杆企业在省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相应加分,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中优先推荐,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补助时优先考虑。
2.积极支持标杆企业申请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3.引导协助标杆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优先推荐标杆企业参与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试点和推广应用。
六、动态管理
(一)健全推进机制。标杆企业打造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各区(分)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标杆企业申报表格和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预审推荐工作,经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局,市局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公示。
(二)实施动态管理。已公布的武汉市18家第一、二批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无需重新申报,直接纳入现有标杆企业管理。各区(分)局对已认定的标杆企业定期开展复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建议。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形的,由相关区(分)局报经市局核实确认后,撤销标杆企业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保障措施
建立市区联动推进工作机制,市局负责全市标杆企业打造工作统筹管理,各区(分)局负责辖区内标杆企业宣传引导、培育帮扶、申报预审、定期复核、动态调整等工作。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各区(分)局应将打造标杆企业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成立由发证部门牵头,执法、监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确保完成打造标杆企业工作任务,推动排污单位巩固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科技中心择优选取专家并落实相关费用,为标杆企业打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标杆企业宣传推广力度,引导鼓励全市排污单位夯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提升排污单位绿色发展意识,促进排污许可管理提质增效。
附件1
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评价指标打分表
序号 | 指数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1 | 基本项指标(100分)
| 按证排污 (35分) | 排污单位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 核实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 | 发现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等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不一致的,存在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2 |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 根据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实际采用情况,对比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武汉市污染防治政策,结合自行监测结果综合判定,是否可稳定达标排放。 | 排污单位实际采用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相符,且稳定达标排放的,不扣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符合武汉市污染防治政策,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扣1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及武汉市污染防治政策的,但根据自行监测证明可实现各项污染因子稳定达标排放,扣3分;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扣5分。 | 5 | |||
3 | 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 | 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判断是否按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措施,减少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 | 排污单位现场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的,存在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4 |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 根据排污单位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实际采用情况,对比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武汉市污染防治政策,结合自行监测结果综合判定,是否可稳定达标排放。 | 排污单位实际采用的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相符,且稳定达标排放的,不扣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符合武汉市污染防治政策,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扣1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及武汉市污染防治政策的,但根据自行监测证明可实现各项污染因子稳定达标排放,扣3分;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扣5分。 | 5 | |||
5 |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 根据排污单位实际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判断是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存在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6 | 排放口设施合规 | 根据排污单位排放口设置情况,判断是否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 排污单位排放口设置合规,且排放口均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规定,开展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的,不扣分;排污单位排放口设置合规,但未开展排放口二维码管理的,扣2分;排放口设置不合规的,扣5分。 | 5 | |||
7 |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合规 | 核查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部分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重点关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的,存在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8 | 自行监测 (20分) | 持证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 根据自行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重点关注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 | 实际开展的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低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出现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无法提供监测报告的扣5分。 | 5 | ||
9 |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评价本项指标,可检查排污单位原始监测记录,核实是否符合以上规定。 | 企业提供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的,扣3分;无法提供原始监测记录的,扣5分。 | 5 | |||
10 | 自动监控设备数量、型号等与排污许可证是否一致 | 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测要求符合相关标准文件的基础上,现场检查排污单位实际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数量、型号等与许可证规定是否一致。 | 排污单位实际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数量、型号等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存在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11 | 有超标情况出现时是否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评价本项指标,可核查排污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以来是否存在超标情形,如有,需要提供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的佐证材料。 | 存在超标情况,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如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异常,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检查、修复的,可不扣分。 | 5 | |||
12 | 执行报告 (20分) | 近1年内按期提交年报,季报、月报(如要求) | 检查执行报告提交类型和时间,满足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要求。 | 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三天内提交执行报告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13 | 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性 | 检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是否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或HJ944要求完整填报,并有排污单位实际填报人或直接责任人签字。 | 执行报告填报内容遗漏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的,出现一项扣2分,其他遗漏填报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 8 | |||
14 | 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 | 检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是否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或HJ944要求规范填报。 | 实际排放量核算不符合排污许可规定的扣2分,其他填报内容不符合排污许可规定的情形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 8 | |||
15 | 台账管理 (20分) |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记录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评价本项指标,可核查排污单位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各环节台账记录职责到岗。 | 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且包含责任到部门/人员的,不扣分;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但未明确工作职责的,扣3分;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扣5分。 | 5 | ||
16 |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核实排污单位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重点结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检查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非正常情况等是否都如实记录台账信息。 | 实际开展的台账记录内容少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遗漏记录非正常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台账的,出现一项扣2分,其他遗漏记录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 8 | |||
17 |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规定了持证单位应开展台账记录的频次,核实台账记录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台账记录频次低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个类别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排污单位不能提供环境管理台账的,扣5分。 | 5 | |||
18 |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规定了持证单位应开展台账记录的形式,例如电子台账+纸质台账,核实台账记录形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台账记录形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且低于许可证要求的,扣2分。 | 2 | |||
19 | 信息公开(5分) | 排污单位开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 检查排污单位持证后信息公开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重点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核实。 | 信息公开的方式或内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且低于许可证要求的,存在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20 | 发布并上传自行监测信息 | 核实排污单位是否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并在湖北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中发布自行监测方案,按方案要求的频次及时上传自行监测数据。 | 未发布自行监测方案,扣1分;未按方案要求的频次及时上传自行监测数据,扣1分。 | 2 | |||
21 | 正向加分项指标 (20分)
| 制度构建 (6分) | 制定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包含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内容 |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落实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管理要求。 | 制定管理制度且包含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得2分;制定管理制度且未包含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得1分;未制定管理制度不得分。 | 2 | |
22 | 管理制度中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具体到责任人 |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了申领、变更、重新申请、调整、延续等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及执行报告负责部门(或人员)等。 | 制度中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且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到负责人得2分;未具体到责任人得1分;未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的不得分。 | 2 | |||
23 | 有相应的环保责任考核制度,内容包含排污许可管理内容 | 考核内容是否包含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 | 制定考核制度,包含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得2分;未包含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得1分;未制定考核制度不得分。 | 2 | |||
24 | 能力建设 (6分) | 排污单位设立环保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 依据排污单位组织架构,核查是否设有专职的环保管理部门。 | 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的环保部门,得2分;未设置,不得分。 | 2 | ||
25 | 排污单位法人代表或相关环保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省、市、区排污许可相关的培训 | 近一年参加过国家、省级、市级、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管理的线上或线下培训相关证明。 | 排污单位法人或经营地址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过培训得2分;除排污单位法人和经营地址公司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参加过培训每次得1分,最高得2分;未参加培训不得分。 | 2 | |||
26 | 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诊断相关服务,主动提升排污单位环保管理能力。(中小企业无需提供) | 排污单位可提供近三年内开展生态环境诊断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 近三年开展过1次及以上,得2分;未开展过环境诊断不得分。 | 2 | |||
27 | 亮点工作(8分) | 环境保护亮点工作 | 排污单位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A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取得节能环保领域相关荣誉或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和公众监督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推广应用的。 | 每项得1分,最高得4分。 | 4 | ||
28 | 排污单位内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培训 | 近一年内排污许可相关的培训方案、培训纪要等相关证明资料。 | 开展一次得1分,最高得2分。 | 2 | |||
29 | 排污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具备排污许可数据应用、业务提醒等功能(中小企业无需提供) | 操作手册、演示视频等证明材料。 | 功能模块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最高得2分。 | 2 | |||
30 | 否决项指标 | 依法合规 (一票否决) |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 选址是否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选址不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或存在任意一项所述手续“应办未办”的,不参与评价 | 不参与评价 | |
31 | 存在突出环保问题 | 近三年内,无专门针对企业的环保投诉或有关环保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申报时未被列入环保失信单位名单(依据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判定)。 | 存在任意一项不符合二级指标情形的,不参与评价 | 不参与评价 | |||
32 | 国家、省、市排污许可证复核工作未发现重点问题或重点问题按时改正 | 依据各级排污许可证复核结果判定。 | 存在不符合二级指标情形的,不参与评价 | 不参与评价 |
备注: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相关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划型证明材料。
附件2
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评审结论表
排污单位名称 | 地址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
行业类别 | 是否符合条件 | □是 □否 | |
得分 | 基本指标: 加分指标: | 企业类别 | □中小企业 □其他企业 |
建议改进项 (扣分项) | |||
专家组成员签字 |
附件3
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工作指南
一、申报单位
全市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基本要求
1.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近三年内,无专门针对企业的环保投诉或有关环保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未被列入环保失信单位名单。
3.国家、省、市三级排污许可证复核工作中未发现重点问题或重点问题按时完成改正。
三、申报资料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即可向各区(分)局提交《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表》(附1)。各区(分)局应主动上门收集相关资料(其中材料2中由市局出具的批复文件以及材料3无需提供),主要包括:
1.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证明材料,包括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正本等;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企业信息报告;
4.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资料,包括自行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等;
5.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及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资料,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台账;
6.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相关资料,包括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文件、环保责任考核制度文件等;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构建的相关佐证资料(若有),包括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文件、环保责任考核制度文件等,如有专职环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岗位设置材料、专职环保人员岗位职责、签订的工作协议、合同等;
8.环境保护亮点工作相关资料,包括排污单位获得环保相关奖励、评价等或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和公众监督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作为典型案例推广、近一年排污单位内部开展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培训、排污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开发排污许可数据应用、业务提醒等功能等情况。
9.其他相关资料。
四、时限要求
每年9月30日前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表》。10月15日前各区(分)局完成资料收集及预审。
附件3-1
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表
排污单位名称(盖章) |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所属辖区 | ||
行业类别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
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 □是 □否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各区(分)局评价得分 | |||
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书 | |||
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标准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达到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评选条件,本次申报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相关情况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 |||
各区(分)局预审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中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请书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2.各区(分)局预审意见栏填写排污单位是否符合武汉市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申报基本要求、有无一票否决项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情况,并明确是否同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