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28578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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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澳门金沙娱乐城 | 成文日期: | 2018-01-31 00:00 |
文   号: | 鄂环委办〔2018〕4号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环委办〔2018〕4号
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
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更好推进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提高生态省建设成效,根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鄂环委〔2018〕2号),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修订了《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附件
湖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2017年修订稿)
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根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10分)
(一)指标解释
主要考评对生态省建设工作重视程度,包括:
1.是否成立由领导同志负责的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2.是否明确生态省建设责任部门和工作专班。
3.是否制定本地区生态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
4.党委、政府是否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省建设工作。
5.主要领导同志当年是否开展生态省建设专题调研、指导工作1次以上。
6.分管领导同志是否到基层指导生态省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
(二)数据来源
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
(三)评分标准及依据
现场查阅相关文件,有相关文件或简报得分,否则不得分。
二、保障机制(10分)
(一)指标解释
主要考评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机制,包括:
1.是否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要求将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中长期规划。
2.每年投入生态省建设工作资金情况。
3.是否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4.是否出台生态创建激励政策。
5.是否组织对辖区生态省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6.是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二)数据来源
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
(三)评分标准及依据
现场查阅相关文件或简报,有相关文件或简报得分,否则不得分。
三、日常工作(20分)
(一)指标解释
主要考评完成事务工作情况,包括:
1.是否将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要点。
2.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落实长江大保护、厕所革命、宜林荒山绿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及省、市(州)环委会确定的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任务以及水、气、土三大行动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是否全面启动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4.是否按要求向省环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
5.是否根据考核细则考核内容准备相关档案资料。
(二)数据来源
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
(三)评分标准及依据
水、气、土三大行动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依据省环保厅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计分。其它指标现场查阅相关文件或简报,有相关文件或简报得分,否则不得分。
四、综合水平(50分)
综合水平有关指标考核,根据地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考核组现场核实、核查后由省级有关部门核定。
1.耕地保护
(1)指标解释。指在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及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
(2)数据来源
国土部门。
(3)评分标准
本行政区划内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湿地保护
(1)指标解释。湿地保有量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标准的所有湿地总量,包括面积为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2)数据来源
林业部门。
(3)评分标准。上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且不低于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得1分;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上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得0.5分;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得0分。
3.林地保护
(1)数据来源
林业部门。
(2)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
林地保护考评包含非法占用林地率和案件查处率两部分,各占0.5分。
①非法占用林地率,是指林地保护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已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占审核审批使用林地面积的比率,无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记0.5分,小于5%的记0.4分,小于10%的记0.3分,小于15%的记0.2分,大于或等于15%或者发生被国家、省通报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得0分。
②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是指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量占案件发生量的比率。大于或等于95%的记0.5分,大于85%的记0.4分,大于75%的记0.3分,大于65%的记0.2分,大于60%的记0.1分,小于或等于60%的记0分。
4.碳排放强度下降率
(1)指标解释
是指辖区内某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比例。2015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率的基准年为2010年,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率的基准年为2015年,依此类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燃煤排放量+燃油排放量+燃气排放量+电力调入二氧化碳排放量-电力调出二氧化碳排放量。
(2)数据来源
发改部门。
(3)评分标准
完成目标得1分,未完成得0分。
5.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1)指标解释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单位GDP能耗的降低速度。其中单位GDP能耗指一定时期,一个地区每生产万元GDP所消耗的能源。计算公式为:
(2)数据来源:统计部门、发改部门。
(3)评分标准
完成目标得1分,未完成得0分。
6.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面积的比重
(1)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食品种植面积以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绿色食品种植面积以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种植业)或者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面积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2)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
(3)评分标准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总面积占当地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30%(含)以上得2分,20%(含)~30%之间得1.5分,10%(含)~20%之间得1分,5%(含)~10%得0.5分,小于5%得0分。
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数据来源
水利部门。
(2)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
省水利厅每年都开展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工作,5月份提出当年全省及各灌溉分区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将该值与上一年度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的差值作为目标值。
各市州测算当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和上一年度的增幅,达到省水利厅确定的增幅目标给1分,未达标的按比例赋分(精确到0.1分,四舍五入)。因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调整灌溉水源或种植结构而未调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项指标得0分。
8.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1)指标解释
是指地区工业年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2)数据来源
工业增加值依据被考核市州统计年报。工业用水量依据被考核市州政府水资源公报,按取用的新水量计。
(3)评分标准
各地区根据本地国民经济或工业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趋势目标,年化成考核年度的目标用水量。若年度实际值低于或等于目标值,得1分;若高于目标值,不得分。
9.秸秆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
指标来源于2015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决定提出的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2)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
(3)评分标准
考核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宣传、试验示范和开展技术服务。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二是制定作业标准。落实作业机具,由政府牵头,制定适宜的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作业标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公布。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三是完成目标任务。对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各地报省备案的年度实施方案目标,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年末时达到目标任务值。达到目标值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
1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利用畜禽粪污原料生产沼气、堆肥、生产商品有机肥、垫料利用、基质利用、动物蛋白转化利用、液体粪肥等方式处理利用的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和环保部门认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视同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已覆盖。
(2)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
(3)评分标准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年度目标为:2017年达到62%以上,2018年达到 66%以上,2019年达到72%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年度目标为:2017年达到65%以上,2018年达到 72%以上,2019年达到82%以上,2020 年达到95%以上。
根据每年农业和环保部门的数据,结合查阅材料和现场察看的方式核定各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1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相应功能区划的总频次占总监测频次的比例。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是指省控以上监测断面(含国控断面),不含跨省界、市界断面。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3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得分。
12.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依据《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6〕48号)有关规定执行。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含)至90%的,确定为合格;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河流跨市界(含主要河口)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3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得分。
1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取水量之和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达标率为100%的得2分。每出现一个水源地达标率不足100%的,扣1分,扣完为止。
14.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率
(1)指标解释
指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上一年下降的比例。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满分为2分。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各市(州)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目标完成率低于60%的,得0分;完成目标100%及以上的得2分。目标完成率在60%到100%之间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分:得分值=满分值/2+(实际完成率-60%)/40%×(满分值/2)。
1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率
(1)指标解释
指可吸入颗粒物(PM2.5)浓度较上一年下降的比例。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满分为2分。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各市(州)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目标完成率低于60%的,得0分;完成目标100%及以上的得2分。目标完成率在60%到100%之间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分:得分值=满分值/2+(实际完成率-60%)/40%×(满分值/2)。
16.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1)指标解释
指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评价空气质量达到优良以上天数的比例。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按新标准评价的各地市空气环境优良以上天数比例为80%及以上的得3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17.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1)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该项指标满分1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的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1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根据目前我国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实际情况、操作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本细则主要考察汞、镉、砷、铜、铅等五种重金属和土壤pH值。以市、州为评价单元,按相关规程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点取土壤样品,进行分析评定。市州提供定点及检测评价原始资料。
(2)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
(3)评分标准
该项指标满分3分,具体得分=3分×(100-耕地土壤污染超标率)/100。评分取2位小数。如某市耕地的超标率为13%,则该市耕地环境质量评分=3*(100-13)/100=2.61分。
根据本方法测定耕地质量评分值有效期为5年。
19.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1)指标解释
按照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主要污染物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得3分,出现一项及污染物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扣1分,扣完为止。
20.森林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2)数据来源
林业部门。
(3)评分标准
完成目标值的得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得0分。如某地森林覆盖率年度目标为增长0.5%,实际只增长0.25%,则该项指标得分为0.25%/0.5%*1=0.5分。
21.森林蓄积量
(1)指标解释
森林蓄积量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
(2)数据来源
林业部门。
(3)评分标准
完成目标值的得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得0分。如某地森林蓄积量年度目标为增加100万立方米,实际只增加50万立方米,则该项指标得分为50万/100万*1=0.5分。
22.生态公益林保护率
(1)数据来源
林业部门。
(2)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格率和补偿资金兑现率,各占0.5分。管护合格率(%)=管护合格面积/公益林总面积×100%,补偿资金兑现率(%)=已兑现资金/计划资金×100%,得分=管护合格率(%)×0.5+补偿资金兑现率(%)×0.5。
23.外来物种入侵
(1)数据来源
省检验检疫局。
(2)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
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4.秸秆禁烧
(1)指标解释
指标来源于2015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决定提出的总体目标为: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2)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3)评分标准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本年度未出现违规焚烧的得2分,出现违规焚烧但火点数较上一年减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5.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
(2)数据来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
(3)评分标准
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通过省或国家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与复核,卫生填埋场达到Ⅱ级、焚烧发电厂达到B级以上得1.0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范作业、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有效控制臭气得0.6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含1市多厂)烟尘、重金属与二恶英、飞灰、炉渣、渗滤液、臭气等污染控制达标得0.6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
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得0.4分,否则不得分。
26.重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
是指城市(县城)建成区经过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该指标有关标准及要求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数据来源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3)评分标准
①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投运1年以上的,负荷率不低于75%得0.5分,不低于6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县城)建成区所有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低于150mg/L得0.5分,否则不得分。
③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率不低于8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④建成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低于90%,得0.2分,否则不得分。
⑤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7.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1)数据来源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相关主管部门。
(2)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
完成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情况,全部完成的得2分。有1个未完成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当年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值。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2)数据来源
经信部门。
(3)评分标准
该项指标满分1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分。按照90%的处置利用率为基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9.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
(1)指标解释
指地方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考核的目的是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数据来源
组织部门。
(3)评分标准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大于或等于20%的得2分,大于或等于10%不到20%的得1分,10%以下的不得分。
五、附加考核(10分)
1.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造成环境问题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出现一起即扣10分。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2.辖区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环境违法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当地未发现或者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每起扣3分。事件认定以省环委办调查结论为准。
3.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含已命名和通过验收待命名)的比例,大于0但不到10%的,得1分;10%(含)~20%的,得2分;20%(含)~50%的,得3分;达到50%(含)~80%的,得5分;80%(含)~100%的得8分;达到100%的,得10分。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一个额外加3分,但本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湖北省推进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
被考评市州: 考评年度: 考评时间:
考评内容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认定部门 |
一、组织领导 |
主要考评对生态省建设工作重视程度 |
10 |
|
|
1 |
成立由领导同志负责的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
2 |
市(州)级成立得1分,否则不得分;县级全部建立得1分,1个县(市、区)未建立扣0.5分,扣满1分为止。 |
考核小组 现场察看 |
2 |
明确生态省建设责任部门和工作专班 |
3 |
明确了生态省建设责任部门得1分,否则不得分;成立生态省建设工作专班,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3 |
制定本地区生态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 |
2 |
制定了年度实施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将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4 |
党委、政府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省建设工作 |
1 |
有1次会议记录得0.5分,两次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5 |
主要领导同志当年开展生态省建设专题调研、指导工作1次以上 |
1 |
符合指标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6 |
分管领导同志到基层指导生态省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 |
1 |
调研指导1次得0.5分,两次及以上得1分(有相关文件或者简报),否则不得分。 |
|
二、保障机制 |
主要考评对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机制 |
10 |
|
|
1 |
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将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中长期规划 |
1 |
符合指标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考核小组现场察看 |
2 |
生态省建设工作资金投入 |
2 |
根据年度本市(州)投入资金情况,与上年度持平或高于上一年度得分,否则不得分。 |
|
3 |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
2 |
市级建立得1分,否则不得分;县级全部建立得1分,1个县(市、区)未建立扣0.5分,扣满1分为止。 |
|
4 |
出台生态创建激励政策 |
2 |
市级出台得1分,否则不得分;县级全部出台得1分,1个县(市、区)未出台扣0.5分,扣满1分为止。 |
|
5 |
组织对辖区生态省建设进行考核 |
1 |
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生态省建设考核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6 |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
2 |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全覆盖并实施证后执法监管(1.年度发放率;2.执法监管覆盖率),未实现全覆盖扣1分; (2)排污许可证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并出台相关规定(总量控制、污染排放、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数据一致),未出台相关规定扣0.5分; (3)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未建立扣0.5分。 |
|
三、日常工作 |
主要考评完成事务工作情况 |
20 |
|
|
1 |
将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 |
1 |
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考核小组现场察看 |
2 |
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
12 |
(1)重点任务完成情况(3分)。落实长江大保护、厕所革命、宜林荒山绿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及省、市(州)环委会确定的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任务方面,全部完成得3分,1项任务未完成扣1分,3分扣完为止。 (2)“水十条”落实情况(3分)。根据“水十条”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排名,1~5名的得3分,6~10名的得2分,11~15名的得1分,16~17名的得0分。 (3)“大气十条”落实情况(3分)。根据“大气十条”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排名,1~5名的得3分,6~10名的得2分,11~15名的得1分,16~17名的得0分。 (4)“土十条”落实情况(3分)。根据“土十条”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排名,1~5名的得3分,6~10名的得2分,11~15名的得1分,16~17名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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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面启动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
4 |
全面启动生态市、县创建工作,市(州)规划颁布实施得2分,否则不得分;县级全部开展编制规划,得2分,1个县(市、区)未开展编制规划扣1分,扣满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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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要求向省环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 |
1 |
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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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考核细则考核内容准备相关档案资料 |
2 |
按照本考核细则相关考核内容,逐一对应,建立完整档案资料,得2分。有一项考核内容未提供详细档案资料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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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水平 |
主要考评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和反映生态省综合水平的重要指标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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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耕地保护 |
2 |
本行政区划内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得2分,否则不得分。 |
省国土厅 |
2 |
湿地保护 |
1 |
上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且不低于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得1分;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上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得0.5分;本年度本行政区划内湿地保有量<本行政区划内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湿地保有量,得0分。 |
省林业厅 |
3 |
林地保护 |
1 |
非法占用林地率和案件查处率,各占0.5分。①非法占用林地率,是指林地保护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已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占审核审批使用林地面积的比率,无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记0.5分,小于5%的记0.4分,小于10%的记0.3分,小于15%的记0.2分,大于或等于15%或者发生被国家、省通报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得0分。②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是指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量占案件发生量的比率。大于或等于95%的记0.5分,大于85%的记0.4分,大于75%的记0.3分,大于65%的记0.2分,大于60%的记0.1分,小于或等于60%的记0分。 |
省林业厅 |
4 |
碳排放强度下降率 |
1 |
完成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发改委 |
5 |
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
1 |
完成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统计局 |
6 |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面积的比重 |
2 |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总面积占当地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30%(含)以上得2分,20%(含)~30%之间得1.5分,10%(含)~20%之间得1分,5%(含)~10%得0.5分,小于5%得0分。 有机食品种植面积以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绿色食品种植面积以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种植业)或者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面积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种植业)或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准。 |
省农业厅 |
7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1 |
各市州测算当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和上一年度的增幅,达到省水利厅确定的增幅目标给1分,未达标的按比例赋分(精确到0.1分,四舍五入)。因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调整灌溉水源或种植结构而未调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项指标得0分。 |
省水利厅 |
8 |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1 |
各地区根据本地国民经济或工业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趋势目标,年化成考核年度的目标用水量。若年度实际值低于或等于目标值,得1分;若高于目标值,不得分。 |
省经信委 |
9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 |
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宣传、试验示范和开展技术服务。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落实作业机具,由政府牵头,制定适宜的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作业标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公布。完成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对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各地报省备案的年度实施方案目标,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年末时达到目标任务值。达到目标值得0.6分,未完成不得分。 |
省发改委、省农业厅 |
10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2 |
根据每年农业和环保部门的数据,结合查阅材料,现场察看的方式核定各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省农业厅 |
11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3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3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得分。 |
省环保厅 |
12 |
跨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
3 |
河流跨市界(含主要河口)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3分,水质达标率在70%(含)~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0%的,不得分。 |
省环保厅 |
13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2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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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率 |
2 |
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各市(州)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目标完成率低于60%的,得0分;目标完成率为60%到低于100%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分:得分值=满分值/2+(实际完成率-60%)/40%×(满分值/2);完成目标100%及以上的得满分。 |
省环保厅 |
15 |
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率 |
2 |
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各市(州)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目标完成率低于60%的,得0分;目标完成率为60%到低于100%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分:得分值=满分值/2+(实际完成率-60%)/40%×(满分值/2);完成目标100%及以上的得满分。 |
省环保厅 |
16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3 |
按新标准评价的各地市空气环境优良以上天数比例为80%及以上的得3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
省环保厅 |
17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1 |
达到100%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
省环保厅 |
18 |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
3 |
土壤环境质量以《土壤耕地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二级环境质量标准值为评价标准。主要考核汞、镉、砷、铜、铅等五种重金属和土壤pH值。 该土壤环境质量得分=3分×(100-耕地土壤污染超标率)/100。评分取2位小数。如某市耕地的超标率为13%,则该市耕地环境质量评分=3×(100-13)/100=2.61分。 根据本方法测定耕地质量评分值有效期为5年。 |
省农业厅 |
19 |
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3 |
主要污染物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得3分,出现一项及污染物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扣1分,扣完为止。 |
省环保厅 |
20 |
森林覆盖率 |
1 |
完成目标值的得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得0分。 |
省林业厅 |
21 |
森林蓄积量 |
1 |
完成目标值的得1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0.1~0.9分),出现负增长的得0分。 |
省林业厅 |
22 |
生态公益林保护率 |
1 |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格率和补偿资金兑现率,各占0.5分。管护合格率(%)=管护合格面积/公益林总面积×100%,补偿资金兑现率(%)=已兑现资金/计划资金×100%,得分=管护合格率(%)×0.5+补偿资金兑现率(%)×0.5。 |
省林业厅 |
23 |
外来物种入侵防范 |
1 |
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检验 检疫局 |
24 |
秸秆禁烧 |
2 |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本年度未出现违规焚烧的得2分,出现违规焚烧但火点数较上一年减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环保厅 |
25 |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2 |
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通过省或国家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与复核,卫生填埋场达到Ⅱ级、焚烧发电厂达到B级以上得1.0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范作业、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有效控制臭气得0.6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含1市多厂)烟尘、重金属与二恶英、飞灰、炉渣、渗滤液、臭气等污染控制达标得0.6分,发现1个问题扣0.1分直至扣完。 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省住建厅 |
26 |
重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
2 |
①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投运1年以上的,负荷率不低于75%得0.5分,不低于6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②城市(县城)建成区所有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低于150mg/L得0.5分,否则不得分。 ③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率不低于8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④建成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低于90%,得0.2分,否则不得分。 ⑤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省住建厅 |
27 |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
2 |
完成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情况,全部完成的得2分。有1个未完成的扣0.2分,扣完为止。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①坚持农民主体,建立健全村民自我管理制度,发动村民积极主动参与村庄环境整治。②编制了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征求了村民代表意见,经镇政府审批后在村内公示、宣传;新建农房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③村内主次干道已硬化;安全饮水达标(集中供水自或独立水井);污水排放有序,并通过集中或分散的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无暴露生活垃圾;“四旁”(村、宅、路、水旁)充分绿化;主干道和主要公共场所设有路灯。 |
省住建厅 |
28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 |
达到90%及以上的得1分。按照90%的处置利用率为基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省经信委 |
29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 |
2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大于或等于20%的得2分,大于或等于10%不到20%的得1分,10%以下的不得分。 |
省委组织部 |
五、附加考核 |
主要考评影响生态省建设的重点问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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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造成环境问题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 |
不占 |
出现一起扣10分。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
省环保厅 |
2 |
辖区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环境违法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
当地未发现或者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每起扣3分。 |
省环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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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
10 |
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含已命名和通过验收待命名)的比例,大于0但不到10%的,得1分;10%(含)~20%的,得2分;20%(含)~50%的,得3分;达到50%(含)~80%的,得5分;80%(含)~100%的得8分;达到100%的,得10分。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一个额外加3分,但本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省环委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