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 所述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上述委托事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委托期间,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越权处罚,超越委托权限或者范围的行政处罚行为,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六、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学习培训;
七、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受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书一式2份,由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保存1 份。)
注:各单位可在对本委托书不作实质性变更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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